因為開單僅僅是"行政處分"
要搞清楚一點,警察這行,主管業務主要為"刑事案件"
其他的規則,警察機關都沒有裁量權。
很簡單,最簡單的紅單告發,你去申訴,你會收到誰的公文?
"監理站"
沒錯,交通業務主管機關為監理站,警察只是代為告發。
你去監理站申訴,監理站會請警方調查(告發員警陳述理由)後回文給你,
如果你還是不服,聲明異議,那變成開交通庭,由法院裁決。
以最近很夯的翹牌器,我們都隻道改裝那種東西一定是企圖規避稽查,
小則超速,大則利用為犯罪工具。
很有實務經驗的警察或是民眾都清楚,但是法官呢?
再者,法官一再的不挺警察,將警察辛苦攔查告發的紅單撤銷,
只要被開單者聲明異議,法官會傳喚告發員警出庭。
我就常常被傳喚出庭...為什麼? 我專門開18條(改HID)、16條1項第二款(改尾管)
跟翹牌器(13條1項),我服務於新北市,開闖紅燈35張有一支嘉獎,開HID、排氣管?
什麼都沒有,當下還要被小屁孩哭哭么么,放假還要被傳喚出庭?
這種事情今天假設是你,久了你也會不想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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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告訴我說這行領的薪水是你們繳的稅或是什麼。
因為這行繳稅絕對繳的不會比你們少。
你不抓,沒人會怪你,因為這不是警察主管的業務。
破案率才是警察長官再看的,當過兵都知道,上面要什麼,就做什麼。
上面又不重視,做了又要被小屁孩幹瞧,休假還要花自己時間去開庭。
老學長都以為我是神經病.....
我只是為了一口氣,但這口氣會持續多久?
看著其他同學嘉獎拿的多,都調回家鄉了,
自己整天還在跟小屁還搏鬥?
真的會疲倦阿....
條子也是人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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