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色螢光筆 wrote:
這種行為是違法的 不管拿或買難道不是鼓勵他人犯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聽勸阻者,處行為人或雇主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撤除:
一、在車道或交通島上散發廣告物、宣傳單或其相類之物。
二、在車道上、車站內、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站,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
...(恕刪)
很多有名店家攤販二代三代四代五代
月入幾十萬幾百萬年收入上千萬上億
全部都是違法擺攤還有不開發票逃漏稅
去買的人難道都是在鼓勵他人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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