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否設置待轉區,機車都應兩段式左轉,否則有的內線禁行機車的,你也一定違規。文中提到巷口。巷子與幹道交叉路口,幹道車輛有優先權。有的警察處理時就會先開一張「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 1800 元。第45條 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將處以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直行機車(沒開大燈)可以知道對方為直行機車(沒開大燈),表示沒有開大燈也可以判斷路況在晚間又可以知道對方為直行「機車」,也間接證明你沒有禮讓並搶道。如果沒有紅綠燈;其實也表示巷口的等級真的很低警察也許也在暗示責任歸屬了。
dj4311 wrote:102條6項吧.唉,...(恕刪) 第 102 條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倒是下項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你意思也是說樓主理虧?
你指的是民國九十五年以前的舊法規早修訂了,唉,,,,,,,,,,,,,,,,九十五年九月以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九十五年九月以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六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 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早沒有讓轉彎車先行的法規了因為那時已由路口紅綠燈下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