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院公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及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
,汽車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0.369,又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
,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十分之九,也就是說車齡五年以上之汽車
,零件折舊後之金額已低於成本十分之一,應依成本十分之一計算。
對方的車修了四萬五.但是車齡超過10年.上法院求償.法官就是以維修費用的一成計算就是4500元.不管他是換新的或舊的.除非他能提出被撞壞的零件是在近期購買.需檢附發票.購買證明..這就是政府的規定.上了調解庭.也是如此辦理.....
上面所說的是針對零件部分...至於.烤漆.工資.等等是不包含在內的....
以道理來說~~ 她要求原廠全新也不為過阿!! 畢竟你要幫她復原!! 如果以副廠零件來復原!!她也可以說~~密合度不足有瑕疵!! 換個角度想!! 如果是你車被撞壞妳也想用最好的方式把她修好!是吧!
是妳把她的車撞壞的~~就把姿態放低吧!!
2.車廠可以找我們熟悉的..還是要找對方要求的??
妳可以去跟她協調找妳們熟悉的保養廠!! 用原廠件來估價!! 看看對方有沒有以低報高的事情!! 再去看看實際價格落在哪邊!! 去做評估!!
3.如果協調賠現金的話..賠多少是合理的呢??
同2....
雅客山莊 wrote:
1.十幾年前的老車....(恕刪)
上法院法官可不是要你復原喔
他是會算折舊的
就像樓上講的一樣
5年以上的車只剩10%
假如你修車是零件材料30000, 工資5000
那法院判賠的金額就是30000X10% +5000 = 8000元
除非對方有受傷那就.....
因為對方會告你過失傷害, 為了和解你只能乖乖賠錢
否則如果沒人受傷就算讓他告民事
如果錯全在你也不會是對方修多少法院就判賠多少
關於這個賠償的折舊您可可以上網去查看看
雖然我覺得台灣折舊算太高不合理(你不撞我最少我車還是好的)
但規定就是如此
台北/ Steve 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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