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an wrote:白色小轎車,車牌號碼OM-3773的車主雖然今天你的行為並不構成刑法第185-4條的肇事逃逸要件 雖然不構成刑法上的肇事逃逸,但還是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裡的肇事逃逸,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我只能說 .......如果那台可憐的馬自達是被推撞成離開停車格的話還真是不幸中的大幸 .........馬自達沒拉手煞車 .....不然我看這下車身要修 車內部可能也要仔細檢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