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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


Lone0939 wrote:
曾在一個綠燈後的路口左轉,行人遵守走斑馬線,我卻因為A柱擋住視線.奇妙的是行人的速度跟左轉A柱的視野會成正比.當然此時就會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問題了!

那麼"應注意而未注意"是否延伸到我後方的駕駛身上?

那麼另一個例子是在對向車陣中左轉時該注意的是車陣中右方的機車!
...(恕刪)


1.如果撞到行人,錯的就是汽車了

2.後車撞到您,後車100%錯,未保持安全距離

3.左轉被直行的機車撞到,是左轉車的錯

607228 wrote:
前幾天一個未待轉女生被輾斃...先不說駕駛是否超速....被冠上應注意而未注意
都會覺得很雖吧

轉彎車更慘...你一直注意前後左右慢慢轉......硬是有人來A你結果還算你錯....

有想過如果沒錢...騎機車出門故意往轉彎車A下去..當然力道要拿捏好....想當然爾

又多了一個應注意而未注意受害者......(恕刪)


1.那女生,應該只是受傷
驚!機車沒兩段左轉…騎士捲車底

2.這段影片個人是認為,汽車有肇事責任,因為汽車有按喇叭

代表汽車有看到那位女騎士,有時間按喇叭卻不踩煞車???

很明顯的犯了"應注意而未注意"

但是我不是法官,結果還是要由法官判定

3.如果有騎士故意A,老實說也沒辦法

所以啦,只能多多注意轉彎時後面有沒有機車

也不要突然左右轉彎

或是轉彎前,把右邊都卡死,不讓機車過

天天!! wrote:
而多數的駕駛人多半搞不清楚“有無過失”跟“雙方過失比例”到底有什麼不同,
有無過失討論的是“肇事的結果有沒有一絲絲的機會被歸責在駕駛人的駕駛行為上”,
有無過失只有“有”跟“無”兩種結果而已,
也只有在“有”過失的情況下才會繼續去討論雙方過失比例的問題。
如果事故中產生有人傷亡的情形時,在有過失的情形下,
駕駛人的行為有極高度的可能成立“過失傷害、過失重傷或過失致死”等刑事上的罪名,
當然民事上賠錢也是必然的囉!...(恕刪)





厲害

高手

解說詳細


gray48816 wrote:

以後遇到穿越馬路,就算我有注意到,卻也可以光明正大撞下去...應該不是這樣的吧?!...(恕刪)


當然不能光明正大撞下去

而是做應該有的補救措施

煞車、閃躲

如果還是來不及,也只能撞了

tantt wrote:
相信只要發生交通事故...(恕刪)


法規沒問題 問題出在是不是該引用該法條 作為某案件的引用法規

unclefly wrote:
感覺上這條跟信賴保護原則是衝突的,
不知道有沒有懂法律的朋友可以解說一下?
...


說再多也比不上法官一句話.........


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應該是
應注意且能注意而未注意

能注意...這就與信賴保護原則有關了...
麻煩的是舉證問題...
ex:半夜..a開車過綠燈(完全守法..)..bcd無照酒駕騎車三貼闖紅燈..
撞上了a的車屁股..bcd一死二重傷....
沒錄影..a還是得賠一褲子....
就算有錄影...還是得賠半條褲子....

為什麼?...台灣講情理法
法官的判決...尤其是交通事故...
30%我認為是判罰不合理的.....
沒死的一定比死的賠的多....
因為...死人不用賠錢...

刑事上..犯罪者死了...不起訴結案..這ok...不用再浪費大家時間
民事上..死者不用負擔賠償..這有問題...有人會有遺產可以賠....

cucubird wrote:
說再多也比不上法官一句話


所以法官的素養很重要!!
因為太多莫名其妙不合理的判決,
讓越來越多人有恃無恐~
刑法過失與民法過失似不能一概而論有分開討論必要
無法就兩者過失定義連結一起
應按刑法第14條第1項(無認識過失)之內容
按其情節 應住意 能注意 不注意構成要件評價行為人責任能力

tantt wrote:
相信只要發生交通事故...(恕刪)

不要老是忽略中間那一句:應注意,可注意,而未注意。
中間那句是關鍵,出事就想辦法舉證那是不可注意的狀況。
沒錯~~我也有同感....
有時我們開車,如果不幸與機車發生車禍~~
而明明是對方機車的錯,但我們汽車竟要用第三責任險去賠對方機車
而機車往往很少人會去多保第三責任險
和機車發生車禍時,該死的我們汽車竟要自己負擔自己汽車的維修費~~
就是因為沒什麼錢才只保強制險加第三責任險
那是不是要說汽車跟汽車車禍比較有保障
因為我們可以彼此互賠
而跟機車車禍只能算我們倒楣嗎??

都說汽車該注意而未注意~那怎不說機車到路口該注意來車卻不注意????
沒有發生過車禍時,都不會去注意到這問題~等到事情發生了才往往會去想到這些很不合乎情理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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