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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騎腳踏車闖紅燈,告我過失傷害.

NSRC大大
因為當時的處理進度就是對方持續在就醫,
我跟保險公司連絡她,
她都只說明還在就醫,然後哪裡痛哪裡痛,
所以保險公司就跟她說,那等阿桑你好一點了,
我們再來做和解賠償,

誰知道連賠償和解都沒有談過,
直接跑到法院去告我..

謝謝大家給我的建議 !


maserati86 wrote:
我手上的照片以及初步判定表算有力證據嗎?
如果她獅子大開口,最後走法院的話我勝訴的機率大嗎?
我該怎麼做?

旺 wrote:
1.算
2.大
3.您是被告,只能搜集有利證據陪她玩


+1
沒事的,不用擔心
既然有報案我想監視器畫面警方應該有調閱和備份呈檢官
把自己資料蒐集整齊,去檢官那邊一趟,不會怎樣的
現在你沒責任,不用喊說要鑑定, 要喊也是對方喊或檢官自己送
你只要展現自己誠意就好

我覺得這個庭不用10分鐘就會結束, 因為檢官應該連看都不想看, 理都不想理
直接丟調委會雙方自己喬

至於真的是否要去法官那裁決, 我倒是比較持保留態度, 因為因注意而未注意, 所以全身而退機率很低
so...自己要衡量這件事停損點在哪,要有腹案

maserati86 wrote:
NSRC大大因為當時...(恕刪)


你何必和她直接連絡 你唯一要做的是

一個月初判表出來 請警察幫你送調解 如果你覺得自己有錯 一個月間你可以去慰問她
但是調解還是要送

調解委員會 是有法律效力的 且保險出險也要看這個
你們私下合解 保險不出險 且對方還是能提告

調解委員合解書 會送法院公證

由調解委員出公文請雙方出面調解 調一 調二 調解不成再提告

對方跳過這個過程直皆提告 應該會被檢察官送回調解委員會 

調解不成 檢察官會依事證 起訴或不起訴

從初判表來看 應該是無過失 沒有應注意未注意的問題
有的話可能肇事原因 會寫出來

檢察官通常也會勸雙方合解

如果運氣不好 起訴了 到法院 應該是簡易庭二瀋定讞
雖然證據明顯對你有利 但還是要看法官

過失傷害 六個月以下 通常是拘役 1 ~ x個月
可罰錢 一天 一千 記得要合解的話 一審開庭前就要合解

事證明顯對你有利 但對方有受傷 不宜久戰 有合解機會 盡量合解
保險就是為此而生

不知你保了何種險 強制險可賠對方醫藥費 但不賠財損
如果有保第三人責任險 因為你沒責任 所以也不會賠

如果有出險 明年保費會上升

 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至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樓主當場有報案,司法警察有到場處理,故肇事逃逸不成立。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至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過失傷害有分告訴乃論罪及非告訴乃論罪,告訴人(老伯)如只有輕傷,重傷者,屬告訴乃論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罪之罪,其告訴應為其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故告訴人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屬合法上訴。

 過失傷害致死者,屬非告訴乃論罪(即公訴),司法警察、檢察官可不需告訴人上訴即可偵查,文章中告訴人(老伯)因被告(樓主)過失傷害送醫,或本為輕傷因住院後病情惡化導致重傷致死等,這邊事情太複雜,恐怕樓主要詢問律師。

 刑法第10條稱重傷者,謂以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眼或二眼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其他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樓主拿到的是傳票,是檢察官通知樓主前往詢問調查,經檢察官偵訊。
如告訴人為輕傷,重傷者,雙方私底下和解者,偵查終結送一審法院前,對方撤告,此案終結。
如告訴人為輕傷,重傷者,雙方私底下不和解,偵查終結後移送一審法院,交由法院法官判決後,告訴人如再上訴,二審時可提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如告訴人重傷致死,為非告訴乃論罪(公訴),檢察官偵查終結後,移送一審法院,且對方不能撤告。

這幾個月新聞都有報導因車禍的過失傷害而被告,有的判無罪或有罪,而檢察官只是偵辦起訴,最後是交給法院判決,所以最後的事情是非對錯,是交給法官處理。
想請問一下maxcoolboy大大
如果先不管對方是輕傷還是重傷,
前提是對方的確騎腳踏車闖紅燈,
這樣子的話也一樣按照您上述的程序走嗎?
謝謝maxcoolboy大大

也謝謝大家給我的意見.
建議樓主先定義自己輸贏的標準為何?
樓主在不在意有過失傷害的前科呢? 如果樓主不會想公吃公家飯, 那應該無所謂.
不在意的話, 那上法院樓主贏面滿大的, 100%無肇責結案是有機會的, 就算有肇責, 按肇責比例, 也可以少賠一點.

但如果樓主在意有前科, 那就要努力在努力, 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因為最後就算樓主只有1%的肇事責任, 那過失傷害罪名依然成立, 對方闖紅燈違規, 不代表可以直接撞下去, 只要法官認定應注意, 可注意, 卻未注意, 那就是有肇責.

樓主說有主動聯絡, 是怎麼聯絡, 最好都能有所本, 不然對方會說出事後你都不聞不問, 才憤而提告, 而告訴人6個月內提告的時限也快到了, 如果來不及退回調解, 檢查官顧及提告人的權利也可能直接送上法院.

maserati86 wrote:
想請問一下maxco...(恕刪)


原文章更正,重傷及輕傷依然屬於告訴乃論罪,死亡才是非告訴乃論罪。

因告訴人提過失傷害,檢察官才傳喚你,所以去找檢察官聊天是一定要的,由檢察官裁定要不要起訴被告,其他網友有回要先去調解後檢察官才會裁定起訴,這方面我不清楚,要有經驗的網友回答,建議可以去找立法委員服務處,有的立法委員服務處會提供免費的律師給民眾諮詢,

maserati86 wrote:
謝謝大家,請大家幫幫...(恕刪)

初判只是約略判斷車禍責任歸屬
再加上事故鑑定報告用來訴訟較有利
maxcoolboy wrote:
原文章更正,重傷及輕...(恕刪)

起訴前還是會再調解一次
前一陣子不是才有一個阿桑也是騎腳踏車闖紅燈結果就....,家屬也是告過失致死,最後判無罪.
是我的話才懶的理她,理她會沒完沒了,
真的很奇怪,每次看到這種事情幾乎都是阿桑居多,這個痛那個痛,錢來都不痛,
你有保險嗎?請保險公司處理,賠償的事宜請理賠專員處理,別自己掏腰包,頂多買的水果問候一下.不然保費是繳假的喔,頂多幫阿桑跟理專多凹一點.
別忘了民事和解,不代表刑事和解喔.建議多做功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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