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xcoolboy wrote:
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使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樓主與駕駛機車男子雙方如無受傷,則刑法上的185條之4,肇事逃逸條件並不成立。
...(恕刪)
雖無人傷亡,但是警察還是可以請肇事者出面說明,後續再由被撞的車主向肇事逃逸者求償,上個月我的車停在路邊被撞,車門都凹陷了,我報警備案,交通隊的警察一來就拍照,還陪我去調監視器畫面,那個警察就是這麼告訴我的,他說:如果有照到車牌他會請車主出面說明,這是屬於肇事逃逸,對方如果不賠,真要告他的話,我想應該是告毀損罪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