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uits0800 wrote:慢車請行駛外側(右邊)車道,這是默契。 +1,不論是高速公路, 快速道路, 省道縣道, 山路...記得一個共識, "左快右慢",車速較慢或不跟上車流, 請往右側車道移動~~在山路也是打右方向燈,靠右, 讓後車超車~~品茗 wrote:而省道只剩兩線,一條叫快車道一條叫慢車道 兩個車道都是快車道, 除非另設有慢車道~~
J人類 wrote:話說前幾天在嘉義後站...(恕刪) 不是省道與國道一樣,但是有些交通規則是一樣,如..1.勿兩車併行,須留超車空間(尤其內線為主動)。2.無論內外線如後方有超車需要仍需禮讓以舒緩交通。3.另防衛駕駛、變換車道、警示提示方式等都一樣。以上忌諱不遵守....因為會讓他車認為,刻意、故意擋道,刁難...容易滋事。
就是有遇過這種搞不清楚狀況的車主,只有單線的省道上開30km/hr,前面完全沒車,也不知道在搞什麼,後面按喇叭閃燈都不理,讓個道是會怎樣,想辦法超過去後我繼續前行,沒想到那位怪怪的烏龜車主,竟然加速貼在我後面!我還發現那烏龜車主車上有裝行車紀錄器,是怎樣呢?難道又是個行車紀錄器大頭症患者嗎!到時候再來貼個後車超車怎樣怎樣的!應該大家來個舉發烏龜車擋道運動,免得發生又是這些自以為是的傢伙上來貼文,完全搞不清楚狀況,甚至是馬路的危險製造者。
J人類 wrote:話說前幾天在嘉義後站...(恕刪) 因為按規定他不能右側超車, 所以你應該讓出車道, 讓他能夠從左側超車.當他按你喇叭時, 依造處罰條例的第47條第5款, 你是應該要讓道的!當後車逼近時, 建議都要留下左側的車道讓他超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六、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七、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殘障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應予禮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品茗 wrote:版大..............高速公路上有三線的最內側叫超車道、中間叫快車道、外側叫慢車道,而省道只剩兩線,一條叫快車道一條叫慢車道 高速公路沒有分快車道和慢車道喔!快慢車道分隔線是白色10公分實線,不是看幾個車道來判斷是否為快(慢)車道。高速公路上的白色實線為15公分線是路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