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Kuo wrote:這個比喻有點失當、強...(恕刪) 這比喻更失當 刑案開槍不用蒐證 交通違規需要蒐證??被槍打比被罰錢還隨便阿!?違規自保請自行準備證據證明自己清白 做甚麼事都要蒐證的確就是窒礙難行信賴原則問題 你都可以信任警察開槍是為了制止嫌犯 為何不信任警察開單是確定你有違規?
子彈打中毛 wrote:這讓我想起前幾個禮拜在花蓮,大太陽的~黃燈騎過去,眼前馬上出現紅旗...警察伯伯還沒開口,我就先說,剛剛是黃燈,我有錄= =結果警察說:駕照行照看一下,例行檢查 你應該直接嗆他說..我是邦哥耶..你敢攔我..全台灣有九成以上的人都認識我...你找死喔.
蔥油餅大叔 wrote:這比喻更失當 刑案開槍不用蒐證 交通違規需要蒐證??被槍打比被罰錢還隨便阿!?...(恕刪) 大叔....文字句句看清楚.....我說"當場開槍我都沒意見".......只是表示說那些打劫強盜該死.....並不是說能開槍...唉....中文能力竟然..
David-Kuo wrote:大叔....文字句句...(恕刪) 所以你的意見是要表達打劫強盜該死 就算開槍也不需要錄影蒐證是應該的 你沒有意見還是就算是交通違規現行犯也需要錄影蒐證才可以開單? 否則你很有意見?我覺得我中文能力蠻正常的阿你可以認同警察有緝捕現行犯的權利 交通違規不是現行犯嗎?條子不會隨便攔人開單 有闖就乾脆點罰單收一收 不過條子也不是聖人 歹徒都可以抓錯了 開單不能開錯?不需要貶低別人來感覺自己好像很正確很清高
m5clk wrote:給你一段交通法庭常用...(恕刪) 好樣的...樓主很閒的話,不妨上法庭辯辯看,再來開箱當做判例。大家很喜歡〝類推嘴砲〞,要就像這位仁兄一樣把判例拿出來,寫上一堆還比不上一紙公文
覺得有點怪怪的警察使用警槍時機是根據警械使用條例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顯失均衡即是手段不能大於目的方符合比例原則闖紅燈是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罰鍰之負擔處分乃是課予相對人義務或產生法律上不利益之行政處分就行政法信賴保護原則是國家給人民授益性行為之授益處分授益處分乃設定確認權利或重大法律上利益之行政處分也只有授予利益給付行政才有信賴保護原則主張之適用
Snoppy911 wrote:這是判決非判例判決僅...(恕刪) 上級法院的判決還是對下級法院有拘束力..如果上級法院對於特定法律見解已經達成一定的共識下級法院不會輕易做出與上級法院見解相異的判決因為一旦上訴判決幾乎一定被廢棄上面網友引的是台中高分院的裁定所以還是有一定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