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用了內線車道是最大的問題,
其實不如探討"右側超車"產生的潛在危險是什麼比較重要,
法規定在那裡是死的,
大家卻不願去想,幹嘛要定這種法規!
小弟的想法是,
台灣的法規定義內線為快車道,
外線為慢車使用,
又為左駕系統,
於是當您作出右方超車時,
你可能碰到的情況是,
您切出3/4車體之後,(此為舉例)
您才能完全看清前方的視野,
如果逆向(左側)超車,
你只需切出1/4車體就可以有足夠視野。
當然有人會說對向車道來的相對速度,
比路邊速度為0的障礙物要更快,
好像更加不安全,我絕對同意。
所以超車真的要小心。
所以法規的規定是虛黃線時,
在不影響對向及順向車輛之情況下,
是可以合法超車的,
但重點是在交通法規的訂定,
通常是有原因才會訂下來,
就像山路的分向線,
何處會用雙黃線,
何處會用單虛黃線,
何處會設置反射鏡,
你我是否有正確的使用?
為何山路不是一路到底都是雙黃線呢?
國庫可以增加多少收入!
交通法規設定是讓用路人能依規可行,
後來增加保護用路人的規定(安全帶、安全帽、酒駕罰則)
深入一點去了解推想一下交通法規,
不會讓變成好野人,
但起碼會變成能平安回家的人。
打了一堆字我也認為交通仔開這條給樓主,
如果樓主沒和交通仔有口角的話。
不合情理!頂多開勸導單就足夠了。
最終的行為在車主超過鐵牛車後, 又切回到快車道後(雖然是為了左側超過前面的的小白),
但整個超車行為就完成了, 也就確實完成右側超車的行為.
因為遇到被警察攔下了, 也就是罪證確鑿了, 犯意跟行為都確實了, 申訴也沒用.
遇到這個, 你只能閃光, 按喇叭請鐵牛車讓路了.
第47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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