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嚳 wrote:這新聞中午吃飯時也看...(恕刪) 就是因為形象一直下降所以才需要猛打廣告提升形象如果國軍士氣很高, 忠貞度夠還需要每周四莒光日的洗腦嗎?????如果蠻牛的市占率跟可口可樂一樣高還需要每天照三餐外加消夜打廣告???要注意, 政府打出來的形象廣告多半跟事實是有出入的eg.阿里山神木跟小火車在旅遊指南上的照片文宣是多麼吸引人但小火車接連翻車森林屢遭盜伐這些才是現況
為啥我會說 一堆恐龍警察,恐龍檢察官,因為小弟也有親身經歷,我不懂法律,只知道雙黃線不能迴轉,單黃線印象中沒說不能迴轉那天狀況如下:我在台北汀州路上,從師大路往和平東路方向,因為錯過了第一個巷口的路口要左轉那邊又一堆小巷子,所以只好迴轉回去該路口又因為汀州路不大條,靠中線直接迴轉不容易一次轉過,所以我選擇先靠右邊,等後面汽機車都過了之後在迴轉確認後面都沒車之後(其他後方順向的車子距離夠遠),打左轉燈,開始迴轉就在我過中線之後,居然被一台本來順向的機車撞上前葉子版當下反應:1. 下車確認是否為單黃線2. 確認該機車車主狀況(看來只是受了驚嚇,機車有些毀損)3. 打電話報警以上都是我第一時間做的動作台北市中正二分局的恐龍警察來了之後,說了一堆啦哩啦扎的事之後要我開著車去他們的分局寫筆錄,因為警察局在後方,警察大人也是大搖大擺的迴轉過去(證明可以迴轉 哈....不過也有可能是他是警察 Orz)做完筆錄,判決結果出來 我居然是要付100%的肇事責任,我個人非常的不滿,整理我的理由如下:1. 迴轉前有打方向燈2. 迴轉前有確認後方來車,安全距離內無危險3. 迴轉到我的四輪都過中線,才被順向機車撞上葉子版(駕駛座左前側),表示是對方來衝撞4. 在對向車道撞擊,表示機車是跨越黃線撞擊的5. 綜合以上,大膽假設該機車以為我是要順向到車道內直行,他想超越我所以"加速"從中線超車綜合以上個人評估,再怎樣也不可能100%肇事責任,後來回想起筆錄內容,才感覺被該死的警察擺了一道,因為筆錄內容有一條問:你在事故發生多久前發現有危險??小弟沒寫過筆錄,加上判斷無危險,所以回答警察大人:我覺得沒危險警察大人居然給我寫"沒發現有危險"小弟當時覺得不妥,但是該警察態度嚴厲,說就這樣就可以,反正還有錄音跟事故圖,(誰知道錄音有沒有拿出來聽)我還反應:事故圖為啥沒把機車撞擊倒下的點標示明確(很明確在對向)警察大人說:已經有附註在底下,不用畫在警察大人如此嚴厲恫嚇的語氣下,小弟只好乖乖的簽名了(大誤~~~~~)判決結果就是 100%的肇事責任 ,但是心理的怨恨讓我過了四五年以後還是歷歷在目事後為了息事寧人,也只好乖乖賠錢了事誰說警察就一定是對的,當他想搞你的時候,被搞到的人心理的怨恨是長長久久的,對一般老百姓來說,做出不符合一般人民期待的做事方法或是判決,還不恐龍嗎?????
brianchiu329 wrote:剛剛看 被酒駕騎單車...(恕刪) 對阿 超瞎的 什麼樣的人 養出什麼樣的人 我乾脆 不要工作了 騎腳踏車喝酒 找台慢車 來撞他 我就有8X萬 可以輕鬆拿了什麼鬼阿..超瞎的
看過判決書了沒?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5號惟本院揆之兩車相撞處即原告倒地受傷之血跡乃在距道路左側邊線上,而自此至右側牆面合計仍有4、5公尺之可為被告黃俊士所駕車寬不及二公尺汽車之行車空間,其卻於腳踏車行進之左側邊線附近與之碰撞,足見係被告黃俊士行車自右轉彎進入涵洞後太偏左邊,而佔據腳踏車行進之路段,為唯一肇事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交上易字第1039號(三)原審法院送臺灣省台中縣區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雖指被告行經肇事地段欲駛出涵洞時,對左前方以較快車速下坡右轉駛來之腳踏車屬不易防範,認被告無肇事因素,固有該委員會分析意見在卷足稽(原審卷第29頁);但該院再送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覆議結果,復以「因跡證不全,肇事實情不明,未便遽予覆議」,有該委員會99年4月27日覆議字第0996201510號函可證(原審卷第41頁)。前揭分析意見並未能獲得覆議鑑定委員會之支持、認同,參諸前揭分析意見指告訴人「以較快車速」駛來一節,並無卷內資料足以佐證,以及本院前揭論述各情,是尚難逕憑前開分析意見而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大家都確定記者沒有跳著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