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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對方喝酒撞我,我要被關、賠錢,這是什麼世界


阿嚳 wrote:
這新聞中午吃飯時也看...(恕刪)


就是因為形象一直下降
所以才需要猛打廣告提升形象

如果國軍士氣很高, 忠貞度夠
還需要每周四莒光日的洗腦嗎?????

如果蠻牛的市占率跟可口可樂一樣高
還需要每天照三餐外加消夜打廣告???

要注意, 政府打出來的形象廣告
多半跟事實是有出入的

eg.阿里山神木跟小火車在旅遊指南上的照片文宣是多麼吸引人
但小火車接連翻車
森林屢遭盜伐
這些才是現況
倒霉的駕駛被喝酒騎單車的撞.被法官判決要陪錢87萬....

不知道該名駕駛會不會一氣之下.也喝酒騎腳踏車去撞那位法官.剛好也可以叫那位法官賠個174萬好了....

阿嚳 wrote:
這新聞中午吃飯時也看...(恕刪)


這個影片與事實不符合

為啥我會說 一堆恐龍警察,恐龍檢察官,因為小弟也有親身經歷,

我不懂法律,只知道雙黃線不能迴轉,單黃線印象中沒說不能迴轉

那天狀況如下:

我在台北汀州路上,從師大路往和平東路方向,因為錯過了第一個巷口的路口要左轉

那邊又一堆小巷子,所以只好迴轉回去該路口

又因為汀州路不大條,靠中線直接迴轉不容易一次轉過,所以我選擇先靠右邊,

等後面汽機車都過了之後在迴轉

確認後面都沒車之後(其他後方順向的車子距離夠遠),打左轉燈,開始迴轉

就在我過中線之後,居然被一台本來順向的機車撞上前葉子版

當下反應:

1. 下車確認是否為單黃線

2. 確認該機車車主狀況(看來只是受了驚嚇,機車有些毀損)

3. 打電話報警

以上都是我第一時間做的動作

台北市中正二分局的恐龍警察來了之後,說了一堆啦哩啦扎的事之後

要我開著車去他們的分局寫筆錄,因為警察局在後方,警察大人也是大搖大擺的迴轉過去
(證明可以迴轉 哈....不過也有可能是他是警察 Orz)

做完筆錄,判決結果出來 我居然是要付100%的肇事責任,

我個人非常的不滿,整理我的理由如下:

1. 迴轉前有打方向燈

2. 迴轉前有確認後方來車,安全距離內無危險

3. 迴轉到我的四輪都過中線,才被順向機車撞上葉子版(駕駛座左前側),表示是對方來衝撞

4. 在對向車道撞擊,表示機車是跨越黃線撞擊的

5. 綜合以上,大膽假設該機車以為我是要順向到車道內直行,他想超越我所以"加速"從中線超車

綜合以上個人評估,再怎樣也不可能100%肇事責任,

後來回想起筆錄內容,才感覺被該死的警察擺了一道,因為筆錄內容有一條問:

你在事故發生多久前發現有危險??

小弟沒寫過筆錄,加上判斷無危險,所以回答警察大人:我覺得沒危險

警察大人居然給我寫"沒發現有危險"

小弟當時覺得不妥,但是該警察態度嚴厲,說就這樣就可以,反正還有錄音跟事故圖,
(誰知道錄音有沒有拿出來聽)

我還反應:事故圖為啥沒把機車撞擊倒下的點標示明確(很明確在對向)

警察大人說:已經有附註在底下,不用畫

在警察大人如此嚴厲恫嚇的語氣下,小弟只好乖乖的簽名了(大誤~~~~~)

判決結果就是 100%的肇事責任 ,但是心理的怨恨讓我過了四五年以後還是歷歷在目

事後為了息事寧人,也只好乖乖賠錢了事

誰說警察就一定是對的,當他想搞你的時候,被搞到的人心理的怨恨是長長久久的,

對一般老百姓來說,做出不符合一般人民期待的做事方法或是判決,還不恐龍嗎?????

brianchiu329 wrote:
剛剛看 被酒駕騎單車...(恕刪)


對阿 超瞎的 什麼樣的人 養出什麼樣的人

我乾脆 不要工作了 騎腳踏車喝酒 找台慢車 來撞他 我就有8X萬 可以輕鬆拿了

什麼鬼阿..超瞎的
在台灣這個未開發國家,警察跟法官比起非洲的猩猩跟猴子,不會差太多,可以接受了。
網友們,給點信心吧,泰山總有一天會出現的~

alex1790kimo wrote:
在台灣這個未開發國家...(恕刪)


等你當泰山
加油~~~
看過判決書了沒?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5號
惟本院
揆之兩車相撞處即原告倒地受傷之血跡乃在距道路左側邊線
上,而自此至右側牆面合計仍有4、5公尺之可為被告黃俊士
所駕車寬不及二公尺汽車之行車空間,其卻於腳踏車行進之
左側邊線附近與之碰撞,足見係被告黃俊士行車自右轉彎進
入涵洞後太偏左邊,而佔據腳踏車行進之路段,為唯一肇事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交上易字第1039號

(三)原審法院送臺灣省台中縣區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
雖指被告行經肇事地段欲駛出涵洞時,對左前方以較快車速
下坡右轉駛來之腳踏車屬不易防範,認被告無肇事因素,固
有該委員會分析意見在卷足稽(原審卷第29頁);但該院再
送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覆議結果,復以「因
跡證不全,肇事實情不明,未便遽予覆議」,有該委員會99
年4月27日覆議字第0996201510號函可證(原審卷第41頁)。
前揭分析意見並未能獲得覆議鑑定委員會之支持、認同,參
諸前揭分析意見指告訴人「以較快車速」駛來一節,並無卷
內資料足以佐證,以及本院前揭論述各情,是尚難逕憑前開
分析意見而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大家都確定記者沒有跳著寫?


333 wrote:
前幾日檢察官裁定,闖...(恕刪)

哇!今天一天也算蠻震驚的,
0.03要被關呢!被酒駕撞要賠人家,
媽..我該怎麼出門啊?
1.迴轉須先駛入內車道。
2.剛看了判決
好像是駕駛佔用自行車道+未注意車前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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