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ian73816 wrote:今天上班開車 遠遠看到一隻狗在路邊玩 就已經放慢車速 怕小狗衝到路中結果沒想到還是一樣 快要經過小狗的時候 竟然真的衝到路中 害我緊急煞車 前面撞到小狗 後面被車撞當時狗主人也在現場 明明就是那隻狗的不對 為啥我問了警察之後 他說是我們自己開車的問題 不能怪狗 所以狗主人也不用負責請問各位大大 這樣的道理對嗎...(恕刪) 我覺得這樣的道理不對但那只是"我覺得"最後還是警察跟法官說了算你說太不公平了吧沒錯這裡是台灣你要適應它撞死狗頂多賠幾萬為了閃狗撞死人你要賠幾百萬你要選那一個?
這和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不管怎麼樣違規都免責有異曲同工之效...幾百元罰鍰 V.S. 幾千甚至上萬的修車費,這情況怎麼看好像車主反而變成相對弱勢了。行人闖紅燈講手機慢慢「走」...如果因而被車子撞到了誰倒楣!?
很多問題怎麼避免撞狗才不會倒楣就是.....從遠看狗,放慢煞車.......後車看命運從近看狗,直接撞...前保可能受傷+看後車友有沒有拍您...上新聞自從爆有毒的食物喝料,台灣已經變大陸了......真想移民到日本+美國 這樣享受馬路平平~~
hobeyond wrot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八十四條:疏縱或牽繫禽、畜、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有夠便宜然後造成他人連環車禍真是不符比例原則上面還有個高速公路遛狗的影片為了讓狗馬上大便, 竟然停在高速公路上放狗這不是殺人不然是甚麼?300元..............我停紅燈壓線都還罰600元.....鳥蛋法... 遺害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