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8246w wrote:酒駕就判死,搶劫怎麼...(恕刪) 所以,你認為酒駕不嚴重就對了??明知道喝酒不開車還這麼做,不算故意??酒駕比搶劫還容易致人於"死""傷",你...確定要放在一起比較??
這一點才是最主要的關鍵所在正因到目前為止還沒發生過某高官政要被酒駕或酒駕撞上西天的案件所以行政立法院才覺得無此必要君不見國父孫女一出車禍身亡之後,咱們每年總是趕在會期結束前才加班審理提案的立法院立刻就加速通過"後座乘客必綁安全帶"的條例了嗎??因此人民希望修法的話,只要期待某個政府官員趕緊鬧出人命就行了fruits0800 wrote:當初立法的考量:5.我是立法委員,不會拿石頭砸自己的腳。
+1上次槍擊事件係一彈穿過某重量級人物兒子(殺人未遂)未死+穿死造勢觀眾(過死致死),在刑法評價上係一行為觸犯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論以較重殺人未遂罪(有興趣可以看刑法關於「打擊錯誤」的部份,書上都舉這個案例),法院竟然求處死刑。一堆殺死人(殺人既遂)+車禍被撞死(過失致死)的,也都沒有求處死刑,也沒看到廢死聯盟出來,真的是人有親疏遠近,自有貴賤之別。如果硬要解成對造勢觀眾有殺人故意,那酒駕撞死人為什麼就沒有殺人故意?
刑13(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問:你知道你有喝酒嗎? 答:知道問:你知道喝酒不能開車嗎? 答:知道問:你知道喝酒開車有出車禍的可能嗎? 答:知道知道有危險.還要這樣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酒駕開車) (明知有喝酒.但還是要開車)這還不能叫故意?刑14(過失)- 行為人雖非故意,(我不是故意喝酒開車撞你的)但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但未注意者為過失。(我只是忘記應注意你.也許距離近一點就能注意的小過失嘛)唉....除了慘.我找不到形容詞囉
cat8246w wrote:酒駕就判死,搶劫怎麼辦呀..且故意跟過失在刑法上解釋是不一樣的。酒駕過失致死就判主刑最重之死刑,那故意致死不就鞭屍了...刑13(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刑14(過失)-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但未注意者為過失。...(恕刪) 搶劫又跟警察持槍對峙的就直接由警察就開槍打死就好了...沒對峙的就抓回去判死刑槍斃,省得那麼多麻煩....如果我小孩敢持槍搶劫 , 我也希望警察當場一槍把他打死好了,比較乾脆,免得回家我打也不是,不打也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