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0921413808 wrote:事情的發生是有位朋友...(恕刪) 內政部警政署督察室申訴電話:(02) 2394-9581請將日期、時間、地點、案發經過詳詳細細據實告知你朋友在警局受委屈的經過告知對方,不過這種事情得本人申訴才行,但是你朋友最大的問題就是被唬一下就不知道自己是誰了,因此身為朋友的你最好在身旁協助會比較好。至於一開始開單的問題會比較有爭議,畢竟你朋友沒證據可以為自己辯白而該員警卻稱說有"兩人為證",因此我才說你得陪同你的朋友到案發現場調查是否有監視器可以當證物。至於後來你陪同友人去警局所受的委屈你也是有"兩人為證"不是嗎?再加上警局一般來說應該還是有監視器錄下當天的經過的,這些都可以在申訴電話裡一一申訴的。不過依據我的猜測,我想你朋友的態度恐怕是打算吃悶虧息事寧人吧。
asz50707 wrote:當作給警察大人...(恕刪) 咒罵的字眼建議你不要在公開討論區裡公然打出來會比較好,免得本來不關你的事情到最後卻惹得一身腥!畢竟你這已經算是以偏概全,要是有心人士要搞你可以直接告你在公開場合公然侮辱!因此建議你快快刪除吧!
大家注意沒?...開闖紅燈時的警員人數經常都是有二位員警執勤務,因為在沒有拍照攝影的存証下,他們倆(警員)可以相互作證所以...去申訴多半沒啥作用*你說你闖黃燈,那麼換成你必須舉證,而警員是執法舉證嘛只要有人證即可PS:何況此事件事實是如何在這無從得知,你就去申訴看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