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uce-yan wrote:直接跨越槽化線.....(恕刪) +1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第三十三條第 一 項第 四 款 3000~6000一、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一條。二、應記違規點數一點。
walakaho wrote:撞到也只是剛好而已....(恕刪) 這樣也剛好?前幾天別人開車在內線被惡意擦撞高速衝撞國道分隔島也被一些人說剛好最好以後小偷被村民圍捕可以圍毆到腦死都不用王法了違規跨越標線就可以無償被後方過失大卡車追撞?若人人像你這樣講話甚麼標準都沒有哪天你親友開車小違規出大事故換路人在旁講風涼話, 試問你的感受如何?最好是小姐穿得暴露一點就可以被人強暴至死啦厺... 哪來這麼多剛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