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lls130974 wrote:
53-1不是一千八嗎...(恕刪)
機車是1800
汽車是2700
網路查的...
阿東. wrot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款、第16條第1項第2款、第31條第6項、第40條、第43條第1項第2款、第53條第1項分別規定:「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千4百元以上4千8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百元以上1千8百元以下罰鍰、「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5百元罰鍰。」、如果有改裝或違規的事實,就乖乖繳罰金吧!如果不想被罰,當初就不要改.....
朋友今天被開了一張5...(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