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看到影片就會知道這個人絕對和中指男一樣的讓人髮指http://news.msn.com.tw/news2004101.aspx〈獨家〉疑小擦撞引衝突 肢障挨打無處逃TVBS記者戴君恬:「為了欣賞美麗的101煙火,跨年夜當天至少有1000民眾,湧進了光復南路延吉停車場,而就在記者現在所站的這個路口,有民眾當街目擊一名白衣男子毆打另一名殘障男子。」按照畫面中的標的物,同樣有禁止進入的標誌跟路燈,另一頭也有停車場招牌,確定事發地點就在光復南路116巷,國父紀念館附近,拍影片的民眾,當時本來是為了等走散的朋友,隨手亂拍,卻成為目擊當街攻擊的證據。目擊民眾:「他(肢障男)有跟他(白衣男)道歉,但他還是不領情,繼續打他,還用菸燙他。」一拳又一拳,白衣男子像是把眼前肢體障礙的騎士,當成拳擊沙包,不斷揮拳毆打,而且就站在馬路中央,目擊者表示,事發前雙方疑似發生行車糾紛,肢障男的機車可能擦撞到對方,才會被攻擊。目擊民眾:「那男的打得蠻狠的,馬路很多人在看,但沒人敢去阻止。」員警:「這傷害是沒有問題,但傷害是告訴乃論,他沒有告,我們也沒辦法。」只是打人現場,旁邊不是沒人,但大家腳步匆忙,趕著要看跨年煙火,2分多鐘的時間,沒有一個人伸出援手,連警方都看不下去,認為不管什麼原因,白衣男子的攻擊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的傷害罪。雖然事發地點附近有監視器,可能有拍到整個過程,包括雙方車牌,但只要肢障男子沒提出告訴,員警也愛莫能助。
Cooltown wrote:員警:「這傷害是沒有問題,但傷害是告訴乃論,他沒有告,我們也沒辦法。」 ...(恕刪) 造成肢體的傷害是告訴乃論嗎?不是公訴罪喔?還是要到一定的傷害才會變成公訴罪?????
tesoltwn wrote:造成肢體的傷害是告訴...(恕刪) 黑阿!法條是這樣規定的啦,台灣那麼多年輕法官,只懂得依條文解釋,你說勒?台灣哪裡還有正義啊?只有名嘴跟政客!讀個法律就越知道這個小圈圈的黑暗
真的應該把引起公憤的案件列為特殊個案,不能只是用個小罪名就了事了野馬GT500 wrote:那個白衣人可能沒遇到他http://www.youtube.com/watch?v=v1aU-bBd_IU&feature=player_embedded2010年 最佳正義代言人 那個被罵的人,馬上紅燈右轉溜走了有人已經建議他拿去交通隊檢舉紅燈右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