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不得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其係屬行為罰,處分對象應為實際行為人,合先敘明。二、本案違規行為人為車輛後座乘員且臺端提供照片中未能清楚辨識行為人,本局礙難依該資料逕行裁處車輛所有人(車主)及發給檢舉獎金。請臺端再行審視拍攝資料,若有可供辨識行為人之事證,請於99年12月21日前併同臺端身分證字號送達本局,俾供本局據以執行查處程序。三、若有相關疑義,請逕洽本局何承辦人25269140轉2800.
所以就是.....要拍到人的樣子(長相)
那這樣開車亂丟廢棄物等等...就根本無罪
鼓勵亂丟垃圾的人~戴面具就無敵了...
台灣法律真是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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