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87a042 wrote:如果對方...(恕刪) 事情因該沒這麼複雜啦,先上調解委員會在說不過我絕得傳票會先來,最好是再傳票來到開庭這段時間調解還可以用傳票威脅對方,要讓對方覺得你無所謂談不攏就去關(雖然不可能關,一般都是易科罰金)重要的是給對方知道你時間很多可以陪他玩只要他不笨因該會知難而退我上個月也是遇到這種人,我一開始就擺明我一定要告他接下來就換他緊張了,再加上調委會的委員真是利害幫我爭取到一比不少的賠償,再開庭前三天當面和解正常人還是會怕官司的如果他有財產(房子,土地,銀行存款)或者他有領薪水,這些在判決下來他如果擺濫就會重這些地方去強制執行
1.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在刑事案件確定起訴之後提起的,等你收到地檢署起訴書之後再提就好了。檢察官還是會先請你們和解,和解不成再看犯罪事實的情形決定起訴與否。2.若對方名下有財產(動產、不動產)待你取得勝訴之確定判決之後,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執行費約千 分之8。補充說明,除非必要不要執行動產(EX:家電、汽機車),很麻煩,原則上值不了幾毛錢的,當然有例外情形。若對方有工作,請求金額低,扣薪就好了,一個月扣1/3的薪水。3.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後,經法院核定,可以直接執行;法院的調解成立亦可直接執行,前提示對方若未履行。4.對方名下若有財產,當然可以假扣押,聲請假扣押法院准許之後,提出1/3的擔保金就可以假扣押了,但該擔保金最少要半年以後才拿的回來,返還擔保金的程序滿會拖的。5.建議你,除非你時間比較多,可以常跑法院,不然和解比較好,取得之金額也可能比較多。另現在很多人名下是什麼都沒有,花大把時間訴訟,往往換回一張債權憑證回家當壁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