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是否要去"祭改"一下呢?版主的兩次車禍絕大部分都是對方的錯但是發生這樣的事故,您是否也會有些許的不便呢?雖然現在很多人都是少帶幾隻眼睛在開車也有很多人視交通規則於無物但兩次的事故版主您都完全無法避免嗎?只是您在法規上沒有瑕疵,所以您就"理直氣壯"的開您的車路上開車是否也應該要趨吉避凶呢?不過兩次撞您車的兩位車主的駕駛行為實在也不可取讓他們受點教訓也好不過,還是衷心的建議版主,理直要氣柔平安到家才是福,您說是嗎?
sepher wrote:事隔兩個月,小弟又出...(恕刪) 不用囉嗦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肇事車輛未依標線指示行駛!
===== 2009/9/17 14:20 更新 =====剛剛和處理車禍的員警有了不愉快的對話,放上來跟大家分享。處理我車禍的是台中市第四分局警員林志明。相信有經歷過車禍事故的鄉民應該都知道,如果本身有行車記錄器可以佐證自己錯方較小的話,可以要求警員將行車記錄器檔案,附帶在車禍案件中,轉送到交通大隊的時候,交通大隊會依照現場圖、筆錄、錄影等各項證據,判定初判表的過失責任。剛才打電話給林先生,他卻不幫我轉送我的錄影檔,說錄影檔我留著就好了,讓保險公司處理就好了,初判表的判定也不會因為有錄影檔而改變,甚至說交通事故的判定,是處理的員警說了算,和交通大隊並無關係。我還特別詢問初判表的判定,是否應該是處理員警將案子送交給交通大隊之後,由交通大隊掌握的各項證據來判定,不應該為處理員警說了算,但是林先生還是特別強調他的論調。這個處理員警的處理方式,讓我非常的不認同,以及憤怒。事後我又打給了台中市交通大隊,經過一番溝通之後,接電話的員警也覺得林先生處理方式有問題,他要我在他們上班時間的時候,親自過去交給他們,他們會幫我安插到我的案件裡面。----- 最後 -----我連名帶姓的公布了分局、名字,就有承受法律責任的心理準備,我可以發誓這件事情是屬實的。這通電話我有錄音,並且在錄音前有先告知林先生,我願意承擔法律責任。
萬萬奇奇 wrote:大大不用擔心.小黃為...(恕刪) 因為現場現場圖處理員警並沒有畫的很清楚,包括左轉道、直行道、現場的路徑(現場圖把左轉道畫的和過十字路口的內側車道幾乎是一直線)。所以現場圖看起來計程車和我都是直線行駛,但是我是左切去撞計程車。所以保險公司建議我提供影片給他們,並且也要給一份給警察,免得對方保險公司不認帳,或是初判表會有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