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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告對方 這樣有贏的可能性嗎?? 10/23新增狀況!!

jrfrog wrote:
拿自小客駕照去開沙石車就是無照駕駛.......沒有什麼越級不越級....
...(恕刪)

錯,比無照駕駛還嚴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1-1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
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我想順便問一下
因為朋友有傳給我這個網址
看了看 似乎拿汽車駕照是無法騎機車的
新聞是很久以前的了

這新聞室真的嗎?法規有改嗎??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3/new/jun/28/today-life4.htm
"韋蛋" wrote:
我想順便問一下因為朋...(恕刪)

聽說不一定準,看現在的法律與規則最準!

我已經解釋的很清楚了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1. 有汽車駕照可騎50cc機車,因為50cc機車只要筆試通過就可以了,有汽車駕照筆試一定ok,所以才有此規定
90cc以上要加路考。
2. 有受傷就可告刑事,叫警察送件就好了,但警察會要你們進行兩次和解才會送件(可能會要你再向監理站申請事故鑑定花3000元,自己到事發地點的檢查署去按鈕控告也可以--6個月內完成不然就失效。
3. 檢查官叫去問話後就到事發地點的地方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這樣不用訴訟費用。法院有樣本可以讓你依樣抄寫
不然網路上也有一堆供你抄,不用請律師了
4. 費用就是所有就醫的收據(非醫生開的藥不要拿到時不賠)及計程車費收據+沒有工作的工資,你沒有工作就用基本工資去算要就對了+(有把石膏一天2000元,沒有打石膏拿拐杖一天1000元)看護費,但要有醫生的診斷証明書註有要人看護多久+精神賠償費開個15萬給法官去判吧+機車修理費(以折舊後的殘值算)。所有金額再*對方的過失比重就可算出多少錢。
很久之前的事了~~
8/31發生車禍一直到現在

對方留了別人的電話給警方
打電話過去說不認識

另外抄給我的一支電話
也在我跟對方要強制險的公司之後 不接電話了(大概9月初)
一直到現在都沒打通過 也不知道該怎麼聯絡
強制險的對方出險 還是我忍著腳痛自己去辦
警察局<---->保險公司 兩邊跑
保險公司要的資料 也是我請警方調對方資料給我才搞定的........

直到10月初 真的受不了 找不到對方 也沒辦法和解
跑到新莊市公所申請調解
(聽蘆洲市公所說往案發當地跑對自己比較有利....如果對方沒到可開立調解未到證明)

申請好之後也試著再撥打對方電話 不接
換了其他電話打過去 一樣不接

就在今天 調解日當天
我在市公所等了1個多小時
對方未到 電話也打不通(對方地址是南投 因為寄通知書是雙掛號 對方有人簽收 但我想應該不是本人)

所以接下來就要等調解未到的證明寄到家裡之後
到警局去申請告訴了.......

聽調解委員會是說 在真正告對方之前
會有個強制要求雙方都要到的調解
如果可以解決就在這階段解決
不行就再提告

但現在小弟有個問題
如果對方到時候還是未到
那接下來該怎麼辦??

因為有6個月的追訴期
聽朋友說 如果過了6個月 這件事情就只能用和解的了

問題是 如果對方一直拖 那我該怎麼辦
會被拖過追訴期嗎??
還是說只要我一提出告訴 這個追訴期就無限延後了 直到解決???
有人了解這方面的事情嗎?
因為狀況已經跟剛開始不太一樣了!!
本人並非專業法律人員 僅供給點意見給閣下參考

車禍若屬民事 其法律追訴期從事故當天起算半年內提出告訴

如果閣下在追訴期內提出告訴而"法院受理"以後 對方無故不到是有刑責的 當然不會有追訴期的問題

首先閣下提告要有贏面的要先準備幾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 看這幾項是否對閣下有利

1.交通事故鑑定報告書

2.警局筆錄

3.監視器畫面或目擊證人

4.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如要提出工作損害賠償 請連帶出立公司之薪資證明單)


補充

上面寫的有錯誤 如民事法庭被控當事人無故不到庭是可行的 但是會給法官延宕審議 的不良印象

對訴訟進行是不利但可以拖延時間的手段 雙方一但進入訴訟過程中 就不會受到追訴期的限制
問題是 如果對方一直拖 那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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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給他拖,他就是沒有辨法拖的,兩次和解不成後叫事發地點的警察立即送件至檢查署就好了。
有汽車駕照可以騎50cc的機車,如果他是騎輕型的話就無違反規定
但是有強制險可以去申請理賠!!
像這樣證據不明確的情況下不管是你告對方或是對方告你都是在浪費雙方的時間和金錢
完全不划算!!
還是就像樓上大大說的利用強制險賠償同時如果你自己也有保險也是可以申請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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