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1項第1、3款分定有明文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又同條例第 7條之 1明訂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您應以書面載明違規汽車之車牌。違規時間、地點,以雙掛號信件,附具違規之照片,郵寄警察局局長室或督察室檢舉,必可獲警方告發取締。
flyfatty wrote:騎車開車到現在,真的...(恕刪) 炸彈炸死隊友 wrote:南台灣... 樓主先...(恕刪) 兩位想要挺身而出端正社會風氣我是很讚成不過平常要上班下班後又要糾舉不法之徒是否想過投考個警察特考?
flyfatty wrote:以後請在台南到高雄小港一帶(台北有時) 要注意不要在勁戰和銀色crv旁違規不然你會有莫名其妙的罰單寄來喔!!!!!!!!! 這樣範圍很大.. 能不能多給點提示??像是CRV幾代? 部分車號等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