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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車禍兼真搶劫

GOLFKO wrote:
一.救護車自接送省立醫院,所以就醫診斷證明應該是有
...(恕刪)


不是就醫證明,是診斷結果的證明書,肋骨斷掉一定會有X光圖,先叫他請大醫院的醫生開立出證明再談
協調應該有記錄到這項,如果提不出證明就反告他詐欺!
假車禍兼真搶劫這事情己經發生了快半年了,
在7月份時有到警察局報案但警方.方面不受理此案件,希望還是由交通隊來處理,所以報案無用了.
之後7月份對方,申請了台北縣行車事故鑑定,9月份二人在行車事故鑑定中心陳述這整個过程,我也提供了當時我太太拿的包包的照片,及我的車子前,後,左,右的照片並且告知我車並無撞擊點及擦傷部份

我為乙方.在9 月21日行車事故鑑定中心,來文己表示二車接觸點不明,卷內跡証不足,本會無法據以監定
請對方(甲方辦理退費)
在內容有提到對方把手碰撞到我太太的包包,(這一部份是我大意了當時員警問我太太包包,對方是用什麼東西勾到,我們說不知道員警就提了是後照鏡,把手,剎車柄,我想了想也又說不知道,員警就說那寫把手好了,我没想那麼多,所以同意了
在11月份對方去提告了,我只能接受.在這一整個过程中我只能一直接招.没辦法...............我没受傷
在這台北縣行車事故鑑定中心的鑑定報告中,上法院有用嗎.我需如何處理後續的情形
謝謝

在內容有提到對方把手碰撞到我太太的包包,(這一部份是我大意了當時員警問我太太包包,對方是用什麼東西勾到,我們說不知道員警就提了是後照鏡,把手,剎車柄,我想了想也又說不知道,員警就說那寫把手好了,我没想那麼多,所以同意了

就是這句話定了樓主的罪 整個結果傾向樓主騎車速度較快 包包勾到對方把手導致對方摔倒
看來對樓主相當不利 個人十多年前騎車也是發生類似意外 完全在身後發生的事 只聽到慘叫聲
只有我停下來察看 卻被指為肇事者 警察一來問我若非肇事者何須停車 問我事情如何發生
我只能回說我完全不知道.....後來才知 絕對不能說不知道.... 爾後想當然結果對我不利
我要負完全的責任 因為我說我完全不知道事情如何發生
所以警方認定我行車速度較快 偉士牌機車的腳踏啟動桿擦撞對方機車 導致對方摔車 ......
真扯 居然筆錄上可以這樣編出來....沒刮痕沒掉漆 只能怪自己為何要停車...

奉勸各位朋友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只要有騎車開車的人 相關法律常識一定要有
尤其車禍部分 絕對不能以不知道來回應 警方做筆錄 如果對方清楚應答 這可是啞巴吃黃蓮
願樓主能順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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