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LFKO wrote:一.救護車自接送省立醫院,所以就醫診斷證明應該是有...(恕刪) 不是就醫證明,是診斷結果的證明書,肋骨斷掉一定會有X光圖,先叫他請大醫院的醫生開立出證明再談協調應該有記錄到這項,如果提不出證明就反告他詐欺!
假車禍兼真搶劫這事情己經發生了快半年了,在7月份時有到警察局報案但警方.方面不受理此案件,希望還是由交通隊來處理,所以報案無用了.之後7月份對方,申請了台北縣行車事故鑑定,9月份二人在行車事故鑑定中心陳述這整個过程,我也提供了當時我太太拿的包包的照片,及我的車子前,後,左,右的照片並且告知我車並無撞擊點及擦傷部份我為乙方.在9 月21日行車事故鑑定中心,來文己表示二車接觸點不明,卷內跡証不足,本會無法據以監定請對方(甲方辦理退費)在內容有提到對方把手碰撞到我太太的包包,(這一部份是我大意了當時員警問我太太包包,對方是用什麼東西勾到,我們說不知道員警就提了是後照鏡,把手,剎車柄,我想了想也又說不知道,員警就說那寫把手好了,我没想那麼多,所以同意了在11月份對方去提告了,我只能接受.在這一整個过程中我只能一直接招.没辦法...............我没受傷在這台北縣行車事故鑑定中心的鑑定報告中,上法院有用嗎.我需如何處理後續的情形謝謝
在內容有提到對方把手碰撞到我太太的包包,(這一部份是我大意了當時員警問我太太包包,對方是用什麼東西勾到,我們說不知道員警就提了是後照鏡,把手,剎車柄,我想了想也又說不知道,員警就說那寫把手好了,我没想那麼多,所以同意了就是這句話定了樓主的罪 整個結果傾向樓主騎車速度較快 包包勾到對方把手導致對方摔倒看來對樓主相當不利 個人十多年前騎車也是發生類似意外 完全在身後發生的事 只聽到慘叫聲只有我停下來察看 卻被指為肇事者 警察一來問我若非肇事者何須停車 問我事情如何發生我只能回說我完全不知道.....後來才知 絕對不能說不知道.... 爾後想當然結果對我不利我要負完全的責任 因為我說我完全不知道事情如何發生所以警方認定我行車速度較快 偉士牌機車的腳踏啟動桿擦撞對方機車 導致對方摔車 ......真扯 居然筆錄上可以這樣編出來....沒刮痕沒掉漆 只能怪自己為何要停車...奉勸各位朋友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只要有騎車開車的人 相關法律常識一定要有尤其車禍部分 絕對不能以不知道來回應 警方做筆錄 如果對方清楚應答 這可是啞巴吃黃蓮願樓主能順利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