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cu1222 wrote:
對方有受傷(口腔有縫...(恕刪)
我還是認為應該不是對方提告...
版大有提到說---
"監理站承辦人員覺得我的案情有蹊蹺,他強烈建議我申訴。
過了兩個星期,警局交通大隊小隊長傳我過去瞭解狀況,他覺得判我的案情有怪,而且太重不合理,瞭解我狀況後,他跟我說他有請肇事對方來警局撤除案情,並簽名為證,因個人已經跟對方和解,他就跟我說此案情就退回不移送地檢署。"
我認為這應該是警方移送、撤銷程序上需經由法院的步驟...
所以才推測是需要版大前去說明一下...也才建議版大詢問一下是以什麼身分出庭~
但如果法院要求出庭的話...那還是要撥時間請假去一趟比較好~
而且說實在的啦...版大遇到的還是小事啦.....
我可以肯定的說...最糟的情況--就是再多罰一筆錢...不會讓你留下紀錄的啦~
(我經歷過才敢這麼說~)
還有啊...像版大這樣第一時間造成的疏失...
用幾萬塊就能達成和解...我認為是相當正確的作法~
能用幾萬塊彌補疏失相當划的來...不需要為了一點錢跟別人硬碰硬...
就當作花錢繳學費----學一個教訓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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