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frank wrote:
以 [最高速限 110] 為主,
個人認為。
所以?
視法規如無物?

米咖 wrote:
簡寫33-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置條例 第33條第二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米咖大謝了 ~
-= xXx =- wrote:
2010-06-12 01:42 by -= xXx =-
道路交通管例處罰條例33-16... 不回原車道要罰
文斌 wrote:
再一個情況,後車開130-140閃你大燈,而你限110,開內側115也正在超車
(但礙於怕被拍照超速,所以是用115去超)
二線有車,你可以沒保一定間距就硬切,却會讓你和其他車可能有"危險"
那只好又違規加速到120-125,那這有算阻塞後方來車嗎?
可以再問一下嗎,這種情況下,你要不要"危險"切車出去,讓道給 違規超速 沒耐心的車子 ??
正解如下↓,我不知道您為何要"危險"切車出去,等有安全距離再切不是很好...
,並沒有說我要做這種事......-= xXx =- wrote:
為了該不該佔據內車道這事大家各持己見,我貼上"道理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網址給大家看看
有興趣的人複習一下也好。全國法規資料庫
(18-1條: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一萬二千元... 可以去買目擊者了 .(恕刪)
文斌 wrote:基於快車在左慢車在右, 在下不會在中線以最高速限行駛, 就不會給內線佔用的車有藉口
[內側超車道] 和 [最高限110] 要以那個為主?
或者白話一點,若有一台車在限110路段,開130-140,而去閃你大燈,那你要不要讓
當下你也在超車,只是礙於怕被拍照超速,所以是用115去超110的二線車道的車
這種情況下,要不要讓??
文斌 wrote:
不好意思你可以再問一...(恕刪)
超人機メタルダー wrote:
2010-06-12 04:39 by 超人機メタルダー
基於快車在左慢車在右, 在下不會在中線以最高速限行駛, 就不會給內線佔用的車有藉口
就算中線以最高速限, 內車道為超車道+現實中大家也知道警方有緩衝空間, 相信只有想找碴的警察才會這樣搞
所以這時才來叫決不超速, 未免...(這樣兩個都能做到, 不是嗎!! 何需要去做以最高速限佔用超車道這種惡行!?)
[還有, 想討論就好好講, 紅藍酸嗆, 還是現在溝通術是這樣教!?]

,很有道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