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a1685 wrote:
警察的說法並非沒有依...(恕刪)
我先幫您把條文完整PO出來比較好討論:
刑事訴訟法245條:偵查,不公開之。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
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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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段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部分就有問題了,事故當下,現場員警能斷定被告是誰?犯罪嫌疑人是誰?處理員警應該沒有那麼大的權力喔,也是要等事故鑑定報告出來才知道。
另外普通車禍事故雙方會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礙他人名譽?我不這樣認為喔,就算有,也是等刑警到場勘驗後,這樣的理由才有成立的空間,因為案件不單純,移交偵察隊偵辦。
NYPD SWAT wrote:
我先幫您把條文完整P...(恕刪)
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普通小市民怎麼會牽扯國家機密?
另外串供共犯妨害他人名譽,這是屬於刑事案件不是嗎?
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在旁邊靜靜做錄影是沒有所謂妨礙秩序問題!
如果要針對錄影來說,新聞媒體不能拍攝紀錄的情況下,小市民才不能做這個動作吧!
網路凡走過必留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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