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請問各位當交通警察在處理車禍事故時當事人可否用手機錄音影?

警察的說法並非沒有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

警政署98年1月17日的函(警署行字第0970143057號)中有說明:
偵查不公開原則一方面在保護當事人及關係人之名譽,另一方面亦有維持偵查效率的考量,以防止偵查內容之外洩而導致湮滅證據或勾串、偽證等。因此,對於搜索與偵訊之過程,自不宜由當事人自行錄影、錄音。
......
員警可否制止當事人自行全程錄影、錄音?如員警出手制止,當事人可否進行申訴?
本署意見:
如員警認為當事人對於警方查扣之物證有洩露偵查內容之虞或影響他人隱私之虞,當然可以限制不得拍攝。
maa1685 wrote:
警察的說法並非沒有依...(恕刪)


我先幫您把條文完整PO出來比較好討論:

刑事訴訟法245條:偵查,不公開之。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

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

第一段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部分就有問題了,事故當下,現場員警能斷定被告是誰?犯罪嫌疑人是誰?處理員警應該沒有那麼大的權力喔,也是要等事故鑑定報告出來才知道。

另外普通車禍事故雙方會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礙他人名譽?我不這樣認為喔,就算有,也是等刑警到場勘驗後,這樣的理由才有成立的空間,因為案件不單純,移交偵察隊偵辦。

NYPD SWAT wrote:
我先幫您把條文完整P...(恕刪)

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普通小市民怎麼會牽扯國家機密?
另外串供共犯妨害他人名譽,這是屬於刑事案件不是嗎?
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在旁邊靜靜做錄影是沒有所謂妨礙秩序問題!

如果要針對錄影來說,新聞媒體不能拍攝紀錄的情況下,小市民才不能做這個動作吧!
網路凡走過必留痕跡!
maa1685 wrote:
警察的說法並非沒有依...(恕刪)

如果是針對刑事訴訟,那事故如果沒有人受傷的話,就牽扯不到刑事訴訟了,僅有民事賠償的問題.那就應該可以錄影錄音囉.
謝謝各位的意見及相關法條

因為第一次被撞,經驗不足,所以被交警給唬了
  • 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