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到在板橋之前也被拍一張在禁行機車區騎機車,那時也是下班的尖峰時間,靠近新埔捷運站附近,後來仔細一看,在同一段路上(二紅路燈間)後半部因為道路變寬,本來可騎機車的線道變禁行機車!! Orz...但變寬的部份在路邊卻常停滿車(是把我當霹靂車嗎?)收到這罰單去申訴最後也是被駁回-.-只好又捐錢報效國家了...>.<
市長信箱回函囉~案件主旨:(Case Subject) 給郝市長的一封信案件內容:(Case Content) 親愛的郝市長您好~再下只是一個每天騎車通勤的上班族...請問您知道上下班時間台北市各條道路的情形都是如何的嗎?您知道在這些時段常常有警察躲在天橋上取締禁行機車嗎?可否請您試著騎機車通勤上下班試試看呢?因為這些時段常常可以看的到快車道沒幾部汽車,慢車道卻又是公車計程車還有在停在路旁不知道幹麻的私家車...大部分的機車都只能乖乖走中間車道,可是當前方有人緊急煞車時,後方的機車該怎麼閃呢?右邊有公車計程車私家車,左邊有禁行機車道可是沒什麼車,緊急煞車又怕後方的車輛追撞...請問郝市長您會怎麼應對著些情況呢?我們上下班努力賺錢,也是要繳稅,那為什麼政府就不能體諒人民呢?還要在這些重要時段以偷拍等方式取締...警察的存在,應該以使交通行車順暢或者是達到交通違規嚇阻的目的,不應該以開罰單賺獎金為主吧!相信應該還有很多跟我一樣的上班族,收到這樣的罰單...我今天不是要說我違規沒錯,可是政府應該要體諒一下人民的難為吧!受理機關:(Handled by) 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回覆機關:(Response from) 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回覆日期:(Response Date) 2010/3/24發文字號:(Issued Number) 99.03.24 北市警交大執字第09930382100號處理情形:(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您寫給市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市長非常重視,立即交由本大隊處理,辦理情形說明如下:有關反映機車經常因突發狀況因素致不得已行駛禁行車道,警方應予體諒之建議,為避免機車因車輛違停擋道等狀況致不得已繞道行為遭照相舉發,本局業以98年1月7日北市警交字第09830009100號函發各分局,要求拍照時應拉大取景範圍,以辨識機車駕駛人是否因其他車輛違停擋道或為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而出於不得已致繞道行駛禁行車道,倘有上述情形,則於認證採證照片時,即予剔除,不得告發。由衷感謝您對本市市政交通熱心提出建言,尚祈不吝繼續指正,對以上答復內容如仍有疑義,請來電與承辦人中隊長林洸賢聯絡(電話:23214666轉分機2318) ,將更詳細為您說明。敬祝 平安順心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 方仰寧 敬啟恩~有跟沒有一樣,看來市長還是沒看到...真不了解警方的取景範圍是怎樣擴大,我完全看不出來...
話說最近也是透過這系統申訴:在T字巷口旁停車,旁邊有畫紅線,車輛未壓到禁止停車線.結果被開第56條第1項第4款(就是說你壓紅線).我申訴理由是沒壓到紅線,該系統處理單位回覆改說: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停車,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案經執勤人員確認上揭車輛在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停車無誤。次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交岔路口十公尺內禁止臨時停車,會影響駕駛人行車視線及妨礙車輛通行,且該法規條款非以繪設紅線為其舉發必要條件。另查「違規停車逕行舉發標示單」通知聯上之違規事實誤植為「第56條第1項第4款」,掣單員警依規定更正為「第56條第1項第1款」,造成不便與困擾,謹表歉意,本次違規行為,另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正式通知車主.本案違規事實明確。併此敘明。按汽車駕駛人停車時,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 條第1項第1款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臨時停車時,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結論是:1.開錯條款後,警察可以自己事後修改. 可以請警察實際舉證路口10公尺的距離範圍嗎?2.路口就是不能停車,不管那個紅線畫到哪裡..或是壓根沒畫,設個陷阱給你跳.3.這系統至少會有人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