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他覺得從現場車距位置及車損狀況, 應該是我先撞第二車後, 後面才發生四五六車的推撞, 即123車為一group, 456車為一group).....以上這段話語應該是泰安產物理賠員個人的見解,最真實的情形只有你們這六台車主"自己"心裡最清楚,我相信在員警第一時間的筆錄裡應該會寫得很清楚,所以初步研判意見裡會將你們這個事故歸為一個group,而不是2個.
(1)."車禍案件沒有人是專家",能給你的只有建議.依照處理流程,你應該先去案發地區的監理站(因為你說岡山往台南,我不清楚到底在哪一路段)申請車禍鑑定.等鑑定報告出來後,再向事發當地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調解.
(2).你絕對有權利依照民法第213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加害人回復原狀物.但是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損毀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以你車子現況(14年)應該只有報廢一途了,然後請肇事者賠償你車輛的現值.
(3).承辦人不代表是調解委員喔.他只是收件的人員,一般調解委員都是地方上的民意代表,他們都必須去上過法律課程,他們的目標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不信你去開看看調解會就知道了.
(4).你只要去當地的地方法院民事庭申請告訴就行了,現在好像都會有志工之類的人員會幫你.不過依我經驗你在開庭前還是會有一位調解官,他會問你們去過調解會了嗎?如果沒有,他還是會將案件退回的.
P11188 wrote:
車禍發生於春節假期,...(恕刪)
關於您的問題
(1)是否有人有發生過類似的車禍事件,或車禍鑑定專家, 或保險專家們, 我該如何處理後續理賠事宜?
稍後再談
(2)聽說即使保險公司願意理賠, 也只依照殘值或主張零件折舊, 至今我的車一直不敢請保養場先維修, 我是否可以要求依照民法第213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加害人回復原狀物?(也就是我不過問哪裡維修, 是否用原廠零件, 是否為新的零件等,只要求恢復原狀物之該有性能)
維修工資及烤漆的部分無法折舊,但是零件不管來源都會折舊(除非中古零件價格跟新品折舊後的價格是一樣或更便宜)"通常要求折舊都是用於老車,因為老車本身的殘值經過折舊所剩無幾,您是97的什麼車?基本上照算折舊的話,國產車剩不到兩萬的殘值
(3)我有詢問過調解委員會, 但承辦人員居然直接告訴我這種case調解不會成功, 真的嗎?
成功率是真的不高,因為要所有車禍當事人都到場--光這點就很不容易了
(4)若我要提出民事告訴的話, 該如何進行呢?
沒有經過"兩次"調解委員會調解的話,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現在來談談後續處理:
如果依照警方初判,則第四車根本沒事,這也是第五車的保險公司質疑的地方
那您到底被撞了幾次?這是關鍵
1) 如果您被撞了兩次,那就有可能是五撞四,四推三之後六撞五,五推四,四推三
2) 如果您被撞了三次,那就可能是四撞三之後五撞四,四推三之後六撞五,五推四,四推三
如果再輔以現場圖,一.二.三車一個集團,四.五.六車各自有間隔距離,那合理的懷疑會變成第1項
第五台車的理賠會這麼說,也是因為他們絕對是大頭(佔大部分肇責),不過第六車也要分擔您第三車的部分維修費用,所以會不願對您的車損負全責...
我是被撞兩次. 第四輛車主說也是被撞兩次.
我與第1/2/4輛車主聯繫過,泰安已完成理賠第四輛車; 而第二輛車主車子更舊且受損更嚴重,還有驗車逾期罰款問題, 所以他決定將車報廢處理; 第一輛車主因為當時酒測沒過, 所以也不想提出, 現在只剩我孤軍奮鬥.
我找第五輛車主, 都是他媽媽出面, 他媽媽就說她們不懂, 叫我直接找保險公司.
再次與泰安談判,他現在也只願意賠我車子的後面, 因為他認定我是非靜止, 所以, 前面才會受損那麼嚴重.
我不禁想問他, 如果我是"非靜止", 而第四輛是"靜止", 一輛靜止的車怎麼撞上一輛非靜止的車?
申請鑑定耗時耗神, 而且到時只會賠我2~3萬(殘值),而我還要自費4~5萬.
聽說此種狀況, 我可以要求保險公司直接以現值(殘值)將車買走, 對不對?
雖然心有不甘, 但希望這件事趕快結束, 恢復正常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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