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一動了,真的遇到會玩的人,簡簡單單就可以玩到你進看守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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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難吧,車禍案件如果沒有受傷沒有死人都是屬於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怎麼進看守所
再來就算是牽涉到刑事(死人或受傷)
給你個簡單邏輯思考,一個殺人的人如果把兇刀丟棄難道會再觸犯湮滅證據罪嗎
4.我簡單講好了,
當處沒處理是不是就把車移走了,
就算你過了一小時後再來處理,
誰知道你這一小時車拿去幹了啥事,
你要在開回去原來的位置停好,
在通知交通隊來,
這就叫為造文書,要負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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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實務上是可以補作筆錄的,也不會吃上什麼偽造文書罪的
除非你作出不實的陳述
m37707 wrote:
可以請問這法源依據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六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別的縣市我不知道
在台中市警方現行的認定中
事後補報案就是<未依規定處置>
相信我,我被開過

至於違規開單
就看幫您處理的條杯杯仁不仁慈
交通事故的談話記錄中
最後一項就是告知你--若您有違規的地方,就您違規事實,會在三個月內開單告發
這一點,我也被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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