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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薦請交通大隊來處理一定被會開罰單嗎?

4.發生事故時雙方因故未能請警方做筆錄,事後隔了一陣子還可以補做筆錄嗎?
若找雙方保險公司來第三地約見處理這辦法行的通嗎?

如果發生事故當時沒有叫警察,事後要補請警察處理是可以的

但是如果不是雙方同意製作的話,單方面的敘述是否具有證據力,你自己可以斟酌一下

保險公司怎麼處理要看她們自己的規定
3.勸你不要亂動車,拿三角架在車後100公尺處放置好就好,
車一動了,真的遇到會玩的人,簡簡單單就可以玩到你進看守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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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難吧,車禍案件如果沒有受傷沒有死人都是屬於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怎麼進看守所

再來就算是牽涉到刑事(死人或受傷)
給你個簡單邏輯思考,一個殺人的人如果把兇刀丟棄難道會再觸犯湮滅證據罪嗎


4.我簡單講好了,
當處沒處理是不是就把車移走了,
就算你過了一小時後再來處理,
誰知道你這一小時車拿去幹了啥事,
你要在開回去原來的位置停好,
在通知交通隊來,
這就叫為造文書,要負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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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實務上是可以補作筆錄的,也不會吃上什麼偽造文書罪的
除非你作出不實的陳述
簡單來說
(一).有人傷亡--> 不移車
(二).無人傷亡-->做好標記後移車
(三).如無法移車,應擺放故障標誌
1.一般道路 30-100公尺後
2.高快速道路 100公尺後
3.如車流壅塞 應懸掛於車後

以上

m37707 wrote:
可以請問這法源依據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六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別的縣市我不知道
在台中市警方現行的認定中
事後補報案就是<未依規定處置>

相信我,我被開過


至於違規開單
就看幫您處理的條杯杯仁不仁慈

交通事故的談話記錄中
最後一項就是告知你--若您有違規的地方,就您違規事實,會在三個月內開單告發
這一點,我也被開過
舊文了 GOOGLE車禍罰單 這篇文排最上面.....

但我還是想分享一下

停紅燈狀態下 我是後車 我撞前車 我踩煞車的腳鬆了 是D檔 車自己跑了
時速1 撞上前車 雙方保桿都沒痕跡
當下警察都沒講會有罰單... 事後1個月收到 "未保持安全距離" 罰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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