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條二項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刑法14條一項 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上課聽老師說過 如果遇到這樣的情況
要回答 "我有看到(注意到) 但是看到的(注意到)的時候我來不及煞車"
而不能回答 "我沒看到 我沒注意到" 之類的話
如果警察筆錄上這樣記載 可能會認為你 不注意 而成立過失 就要負過失責任
你爸的朋友就要負過失致死罪的責任
但是也要看當時實際的狀況是怎麼樣?
老人有沒有可能違規
機車騎士的肇事原因?
你爸的朋友?
都會成為法官裁量的標準吧
你爸的朋友如果無罪
也要負點"道義上"的責任吧 機車騎士也要
雖然說很不願意 但這也是台灣特有的文化吧!?
雖說金錢無法換回親人的生命
但錢多少能撫平一點失去親人傷痛
zerochien wrote:
請教各位大大一天清晨...(恕刪)
我朋友的媽媽遇過類似的情況,差別只在於行人是自己衝出來,而且離斑馬線很遠。 最後帝王條款「應注意而未注意」,賠2百萬大洋
沒監視器、沒目擊者的話,做筆錄講的每一句話都要小心,沒事的機率比較高。錢可以賠,但是犯罪紀錄不可以賠上 (我指的是剛好開車路過的駕駛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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