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問題的是第二張...
單號AEY212549 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台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高等唷!!!!)
98年度交抗字第2793號 第2794號
又說了一次警察職權行使法
然後說 誰叫我 配合張X把車停到路旁 所以我心中就認定該人就是警察
他說 他是在執行維護總統府周邊安危的勤務 走著走著 不小心看到我違規
就趕緊上前把我攔下
法官問他 我有沒有要求他 拿出證件
警察張X說 他有跟我說 我有穿警察制服耶
他證詞中 他說是在對面看到我違規 然後橫過馬路把我攔下
是鬼打牆嗎??有攔下..有對話..怎麼會不服取締...
偽證??偽造公文書???
好像都是公訴罪....
剛開始申訴 我也只是抱著 試試看的心態去申訴
想證明 開單過程中 警員不拿出證件算不算違反執法人員的規則
但 申訴之後 發現 警察體系之中 也是漏洞百出
光是開單警察跟出庭的警察是不同一人
這樣會服氣嗎???
二 出庭警察證詞 明顯跟現實情況 不合
難道 我違規是事實 警察就可以黑白講嗎
難道 違規的人都該死 可以不顧警察執法的正規性嗎?????
要我付款 就為了一個偷懶警員 所造成的影響
說什麼 也要抗爭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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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遇到此類事情,可以call 110留下記錄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