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要做好宣導 法律要支持,要重罰 違規行駛車輛
駕駛人本身要自覺,慢速車應該到外側車道行駛
如果依照樓主所說 可以保持車速,將可達到車速分流
但是法律上卻無支持此項目,依照樓主影片來說
不管汽車駕駛人是否百分百無違法 無違規 正當性十足,都還是有可能會有過失傷害罪,
如果機車駕駛人因而身故,更是被判成過失致死罪。
這是台灣法律的悲哀之處。
依照常理可知道 當事故發生時 , 機車駕駛通常不管大傷小傷都是難免的,但是汽車駕駛卻因為鐵包肉
保護的太好而不會受傷,所以過失傷害通常都是落在汽車駕駛人身上。
因為此法未修改 且台灣風俗民情關係 汽機車駕駛人普遍規章知識不深 習慣不良 且法律面皆以情理法程度
以及過度的法官自由心證來決定案件的結果暫時不支持開放機車路權。
等待法律修改後,汽機車駕駛人習慣態度改善後,本人將視法律修改情形給予支持與否
=============以下為題外話,為了符合版規而勸說=================
k32055 wrote:
重點是人不是車
有些人規規矩矩的停在停車格裡有些人就要停在機車優先道
騎乘時明明那裡就是不能停
還是一堆人靠邊停過來 害了騎士每次都要繳六百 還會被說心臟很大
一樣的速限 在慢車道的汽車 難道就不會造成心臟很大
找一下停車位 會怎樣 走一下路會要腳會很酸嗎
除非開車騎車觀念改變+上交通規則改變 共同使用 罰則加重
不贊成開放汽車路權
但是就算規定機車優先道 不能停車 汽車不能行駛
還不是一堆人鑽法律模糊 照樣行駛
這位先生是否也離題了? 盡早修正喔!
============以下為玩笑話,因為只有單方面說辭而加註雙方面說辭========
k32055 wrote:
機車優先道 從名稱 是會讓人誤會的 所以才會 汽車可以行駛的論調出來
討論很多次了 我想大概只有3成人知道吧
機車優先道 除了機車 慢車(人力車沒記錯的話)使用外
汽車 只能在停車時 右轉時 才能做的動作
可是 有些人的停車位 可能再好幾公里外 有些人的路口 可能要 好幾10路口 才右轉
所以我才說鑽法律模糊地帶
禁行機車道 從名稱 讓人就一目了然 所以更不該有機車行駛的論調出來
討論很多次了 我想大概只有3成的人知道吧
禁行機車道 好像只有禁止行駛機車
可是 有些人 卻好像看不見 也不知道這類的字眼 明明路很大條 前面與外側車道
沒多少車 一樣要騎在上面 一樣外車道沒車時 機車為了超前機車 也是騎到此道上 我想這是明知故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