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的相信我,先拿驗傷單去警局報案,告對方過失傷害後,"讓對方主動找你談".對方都故意避不見面了,先申請調解我看也沒用(有點像債權人跪求債務人還錢,對方會鳥你嗎?)之後如果法官判定下來對方要賠償,對方又耍賴說沒錢,"請拿著判決書到法院請求 - 強制執行 -" (這很重要!很多人都不懂,判贏了對方一耍賴就呆了),強制執行下法院會去清查對方財產(銀行存款,不動產等),對方賴著不還封條就拿來封房子了,再不還就法拍了。相信我,先去提告,不要錯失了黃金時間。法律都是有追逤期的。
justniceman wrote:3個多禮拜前我(騎機...(恕刪) 先確定對方的態度八如果真的都置之不理,除了向承辦員警提出刑事告訴(過失傷害,車禍六個月內都可以提出)以外,對方一定沒有出險,請向對方的保險(強制險)公司提出出險申請,只要你有警察局的資料就可以提出了,賠償問題找你的保險公司和對方的保險公司坐下來談會比較好,時效也比較快。我三個月前也出了一場車禍,就在我畢業前夕哎....... 大腿骨折和牙齒斷裂和多處挫傷只有慘!是全罩安全帽救了我,不然我應該會不在了,還有帶安全帽一定要把扣環扣緊!至於訴訟問題去找專業律師談談八!想到後天還要去看牙齒就很煩! 祝好運!
法官判定下來對方要賠償,對方又耍賴說沒錢,"請拿著判決書到法院請求 - 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是正確做法 ..只要判決書下來就可向國稅局查詢對方財產所得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朋友就是很倒楣遇到既無財產存款也無薪資收入類似流浪漢那種人 ..沒有標的物可強制執行...
有人說先申請調解,但是我個人經過調解委員會處理過幾件事以後我個人覺得還是直接上法院算了,基本上調解委員會成員並沒有專業的知識大部份成員都是由鄉鎮市裡比較有名望或是比較資深的人委任雖然調解結果還是具有法律效用,但是調解時大部分都不看誰對誰錯都會建議雙方退一步怎樣怎樣,就算受害一方提出的條件並不過分是合理的,只要加害方不願答應,調解委員會費盡口舌要要受害方退一步,就因為調解委員並沒有判決的權利,只有調解到雙方都滿意簽字才有法律效用如果你是受害人你會覺得甘心?那還不如直接上法院讓法官判決比較快?小案件不需要常跑法院,除非對方請律師一直上訴,否則都很快就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