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在"幫幫我.愛台灣: 就是對抗不爽的交通紅單,您不再孤獨...."的紅單對抗網,也有相關抗告成功的案例.只是...就小弟經驗,要抗告成功,大概都要走到法庭一途,單純的申訴,可以說是一點用都沒有.因為紅單屬行政公文,申訴只會回到當初開你單的員警/分局那,誰會事自行撤銷自己開的紅單.但是,如果沒有經過申訴,你就不能用抗告/救濟來繼續下面的法院部份.
另外...不管採取申訴,或者用到異議程序來抗告/救濟,只要你有做,案子沒有結束前,都是算最低應繳金額,另外除了跑法院可能需要請假跟交通費,基本上沒有任何額外費用要你出.
以上,僅給樓主參考.我不是正義魔人,我偶爾也可能違規,當然這件是樓主也說超速是真的,可是執法機關不能違法採證or辦案,不管哪種拍照,都應公告之.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
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
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
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
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
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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