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046766 wrote:
合法位置 自家門口 ...(恕刪)
但是也沒有白線或者停車格,對吧?
建議先查一下路面寬度喔!
還有: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有沒有盡量靠路邊停、距離巷口有沒有合於規定?
名 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 修正
列印
第一百十一條 [函釋]
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
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
二、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
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三、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
四、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
五、不得併排臨時停車。
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
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
面邊緣不得逾六十公分,但大型車不得逾一公尺,在單
行道左側臨時停車時,比照辦理。
第一百十二條 [函釋]
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
二、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
段不得停車。
三、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
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不得停
車。
四、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五、在設有殘障者專用停車標誌處所,非殘障用車不得
停放。
六、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不得在道路
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
七、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不得於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十、不得併排停車。
十一、於坡道不得已停車時應切實注意防止車輛滑行。
十二、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
通之處。該故障車輛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豎立
車輛故障標誌。該標誌在行車時速四十公里之路段
,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之路面上,
在行車時速逾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
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之路面上,交通擁擠之路段,
應懸掛於車身之後部。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
,車輛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
十三、停於路邊之車輛,遇畫晦、風沙、雨雪、霧靄時
,或在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均應顯
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十四、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依規定
停放,不得紊亂。
十五、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主管機關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應
依其規定。
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
靠路邊停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
不得逾四十公分,在單行道左側停車時,比照辦理。
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
、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