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色橘 wrote:我覺得車主要有擔當一點 畢竟已經發生了 重大車禍命案 就負起全責吧!! 肇事責任都沒釐清,誰對誰錯都還不知~並不是車撞人就是車的錯,也不是撞死人就要負全責不信的話,你半夜跳到高速路中,把你撞死的人搞不好還不用負任何責任呢~
改個標題吧"跑車疾駛 婦人遭撞不治"怎麼大家都學媒體,下重口味的標題.標題殺人殺很大.你就算時速30公里,她從你車前跳出來,搞不好你連煞車都來不及踩就撞上去了.穿越快車道,大家怎麼不寫再快也要七天才回家
現在已經很久沒出現帝王條款了~大家不要以訛傳訛。這件事情還是交給警察去處理吧。媒體在裡面已經加了太多暗示,名車,小開,疾駛。人命很脆弱的,撞倒頭腦,時速10公里也會要命。還是要釐清事故雙方的責任比較重要。
血色橘 wrote:看了新聞 強大的撞...(恕刪) 我覺得你會開車嗎?就算是今天是一隻狗衝出來 你也煞不住啦.不是你偏離車道被撞(剛好隔壁有車)就是你去撞牠而已不是嗎? (只是譬喻.不是拿狗消遣死者)跟上次那個抗議遊行的老人一樣沒走斑馬線.被警車撞還刻意要扭曲成政治事件!台灣麻...習慣就好!!
看到新聞畫面時,我有看到車是停在快車道,根據撞擊點,應該是婦人直接橫越馬路才發生車禍的!讓我想到上週五晚上在新竹竹光路上,我是要往西大路方向開。路上就遇到一大的小,大的帶著下的橫越四線快車道,當下我是開快了點,但我根本沒煞車,下意識是想到,再衝過來我就來個急煞讓你腿軟!很討厭那種視斑馬線及行人號誌如無物的傢伙!車上女王就說,如果你當下煞不住撞到他們怎麼辦?我說:「撞到就撞到了,我一毛錢都不會賠,路權是我的,了不起我承認我超速,請警察開張超速罰單。但事情是因為他們侵害我的路權,不是他們在斑馬線上行走,我去撞他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