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0517 wrote:先發各存證信函.或直..他有辦法舉證你緊急煞車嗎?...(恕刪) 不知對方地址,只知電話.只有對方機車騎士與後座乘客都說我有緊急煞車.我說沒有,警察的照片與現場圖也未提及有緊急煞車,照片顯示,地上沒有黑黑的緊急煞車痕跡.那區域沒有街道攝影系統.昨天晚上有給對方電話,請他賠償我的車損,機車騎士回:我一直打電話騷擾他,造成他的精神損失,要我給他精神賠償.真是氣死我了.
searenny wrote:我有傳真初步分析研判...(恕刪) 勸你不要再打電話給他了,直接去地方法院堤告了,你把所有資料還有交通費收據全部準備好,去地方法院服務台有書記官專們在教人家寫訴狀,寫好就可以送件了,記得把所有資料都影印一份,我也是遇到爛人,就是這樣提出告訴,近日法院要求我們雙方進行調解,所以不用去申請調解,在提告後法院還是要你再調解一次的,加油,給他告下去.
searenny wrote:昨天晚上有給對方電話,請他賠償我的車損,機車騎士回:我一直打電話騷擾他,造成他的精神損失,要我給他精神賠償...(恕刪) 題外話, 大家了解一下就好要能夠有被判定精神賠償的可能性前提要經醫生診斷開立精神分裂或是精神異常或者經心理醫師開立診斷證明, 打官司用的診斷證明要乙種診斷證明不然都只是嘴砲而已跟醫師串通的可能性高不高?一般醫師不會願意為了一個個案就挺而走險萬一在法庭上為不實證據的話, 會吃官司官司重的話, 好像會被吊銷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