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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車禍後,鑑定肇事不在我,而對方告我過失傷害 一直琢磨於"應注意而未注意"

剛剛少打警察

所以應該是美國北佛羅里達大學警察科技管理學院

現在應該是偵查庭 民事的部分應該是附民吧

檢察官有要調解

只是我現在不願意

因為對方有欺復人 一直要我賠

我當初有想賠 只是後來有些摩擦

讓我感覺我是冤大頭

所以不願意和解

民事庭還在等刑事的結果....
所以還有的等........
46.8公尺處

在實際道路上我應該看不到對向的慢車道要左轉的機車

因為對象的慢車道至少離我有6-7個車道遠

以我的車速 還有對向慢車道的騎過來的車速

我的反應是他突然出現在我左前方 然後就撞上了

所以才想問有沒人可以依車速與馬路的寬度

算出我的行車視角

看對方是不是在我的視角外

降就可以證明我不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這是我剛剛10點多想到的 還沒跟律師討論過
主張應注意而未注意,必須知道這句話在說什麼,應注意是說駕駛人應有注意交通安全義務,未注意是說駕駛人對自己應盡注意義務疏忽未去注意。有一句話被隱藏,那就是「能注意」,您在路口46.8公尺處時,對方一定尚未進入路口,甚至距離路口有一段距離(可以用對方的車速反推出來),對於一個尚未進入路口轉彎的機車,對向直行車是沒有注意義務的,而且兩車距離那麼遠(可能達70或80公尺),亦不能注意。當然如果中央安全島有種樹及豎立號誌、安全柵欄等等或有左轉車占住左轉車道,這些也多少會影響您的能注意的範圍,這一些您的律師全部會幫您注意及抗辯,請相信專業人員,不然您的律師費不就白白送人了。
我個人認為行車視角,並非很容易主張的東西,檢察官能完全明白行車視角?況且行車速度愈快,行車視角愈小,在法律上要求的注意義務越高,對您是否有利?為何不想一些容易主張的東西,況且鑑定報告提供了那麼好的東西,用起來又省力,又不用負舉證責任,也製造了對造提出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難度。
索賠60萬會不會太多了呢?
通常是重傷才會有這個起跳的價碼..
對方受傷到何程度?
現在假車禍真詐財的案例太多了......
反正你有請律師了,就委由律師統一處理吧...
如果經判定沒有肇事責任,就向對方提出民事求償你的修車錢吧~
不過如果他告你過失傷害,你還是有輸的機會,但不可能會要你賠60萬的~除非該駕駛真的是重傷或是該地方極有名望的人,或是大老板之類的,一天損失幾萬塊的有錢的~

Jayg wrote:
本人之前與人發生車禍...(恕刪)


沒肇事責任是指車禍哲責任歸屬
過失傷害是事實 刑法這條很奇怪 最常被用在車禍上

你在哪個鑑定委員會 做的好利害 你有沒有超速都算的出來
我看是你筆錄上面寫的吧 所以委員會 才這樣認定

版主說的可否有辦法利用 車速與馬路的寬度 算出我的視角關係

證明我不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在台灣 不可能低拉 有注意而撞到 也會被認定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台灣交通很奇怪都很重視路權 但是路權屬於你 你還是撞到人 你還是有罪
矛盾吧

在台灣 人最大
這是我們法制落後先進國家的原因
Yuri本名:(ますだ ゆり) 1997 avex tuneに所属 avexとの契約は2008年4月に契約解消していた m.o.v.e 芸能活動を終了
大大跟我發生一模一樣的事情...
我的最近才和解了...
對方開價20萬...一開始不答應鬧上法院...
到了法官那邊法官勸我們和解...

我本來不想和解的,
但是法官只跟我說一句話....
『發生車禍雙方就都有錯』只是輕重比例...
當場我就無言了...就默默的在法院的調解委員會調解...
喬了很久才把價錢壓到5萬...
只能說台灣的法律真的是保護壞人...
自己明明沒錯...但就是要你負責任...
如果大大不能接受對方開的價錢...
就讓他去告吧,讓法院判或許會公道一點...
這件事情你唯一錯的地方就是沒把他撞死
我想...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應該是那台機車吧
fredericyeh wrote:
索賠60萬會不會太多...(恕刪)


60萬...要斷手斷腳再加上粉碎性骨折外岔...休息半年就有這價碼了
A New Driving Sensation
違規不等於肇因,
應注意未注意,
那要看你有沒有時間反應,
他是突然左轉,
還是你有看見他要左轉,
這就很重要了。
還有,既然以判你無肇事責任,
就表示應該無法告你過失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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