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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 請協尋目擊證人

我怎麼看都覺得是那個婦人的錯。

果然騎車還是要小心那些婆婆媽媽,阿公,阿婆的。

想轉就轉,想死就死,無敵。

另外樓上幾位大大,版主在轉灣並無偏離車道,何來轉太大之說?

如用紅牌比照汽車之說法,版大只是比照汽車的走向。

並無像你說的耍帥之說。

樓上低~
你難道不知道紅牌是原罪嗎?
回覆水狗大:
千錯萬錯 紅牌車的錯
多拍了幾張相片 紅點為疑似撞擊點



















請問對方的說法是怎樣?
如果不認帳的話,就真的需要目擊者或監視器畫面
回覆jackylei大:
對方說她是綠燈... ... ...卻一直說要直接賠我,不要叫警察
路口無監視器
警察伯伯說:有目擊者會比較好

過水溝蓋前我確定為綠燈,連黃燈都未閃,而且機車停等區有數輛機車在等待
過水溝蓋的同時看到前方有一台逆向機車,瞬間我就躺在地上了
我看那位阿姨車子拿去賣了都賠不起吧!
hjfrank wrote:
看到那個紅色的撞擊點...(恕刪)

如果那位阿姨沒有越黃線沒有闖紅燈,那樓主就算時速10公里、50公里,或者是誇張一點拖孤輪、倒立騎車、跳著騎車都在自己的車道裡,這樣還會撞到阿姨嘛?
回覆tansywen大:
補圖第二張左下角YAMAHA就是她的車
車行:直接報廢...
龍頭前叉整組內縮,沒有修的價值

八八三阿魯 wrote:
時速保證低於40.(一秒鐘約行駛距離約11公尺)

台北市很多直線道路也只允許40-50
你轉彎就用40

你舉汽車的行進路線
那是汽車要留右邊給其他路人
你的寬度只有兩輪的規格
不用轉那麼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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