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覺得這個法規的用意是,行人自己決定走上斑馬線了,車輛不讓就是車輛的錯像昨天那個,行人自己決定走上斑馬線了,汽車如果踩煞車就沒事,所以汽車撞上了是汽車的錯但很多奇怪的影片是明明是跟著整陀車陣走(速度也不慢),行人也還在觀望,卻有某台車陣中的「正義人士」硬生生貿然停住,還揮手示意行人先走(對行人而言其實感覺很像在催促),然後被叭了再po網討拍,這種真的就過猶不及矯枉過正
駕駛未禮讓撞飛女童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40229004401-260402?chdtv開騎車時遇到行人行走行人穿越道時禮讓一下,是互相尊重而非矯枉過正不知樂觀樓主和家人是不走路還是不走斑馬線?樂觀如晉惠帝? 讀一下吧,同理行人西晉第二代皇帝晉惠帝司馬衷在位之時,某年爆發了饑荒,百姓吃樹皮及草根,晉惠帝問身邊官員,百姓無米飯充飢,何不食肉糜?樂觀樂觀 wrote:其實我覺得這個法規的...(恕刪)
我認為大部分的狀況是駕駛或騎士不確定行人要不要過馬路因為判斷標準不一 貿然奏停的確是容易造成前後追撞又或是有時候停了 結果行人根本沒有要過馬路的意思應該請政府宣導行人要過馬路時應在車輛到來前的30~50公尺先行舉手示意讓駕駛明確知道要過馬路 自然就會停下來
PurpurRose wrote:應該請政府宣導行人要過馬路時應在車輛到來前的30~50公尺先行舉手示意讓駕駛明確知道要過馬路 自然就會停下來 為什麼不是車輛來到閃燈號誌或無號誌斑馬線前30~50公尺要減速到30以下觀察只要有行人在斑馬線旁就必須停等讓行?
左右轉的情況都可以用3根條紋作為開罰依據了,那垂直的情況也應該可以用行人是否站上斑馬線第1根白色條紋(或第2根條紋,數據可再研議)當依據像昨天那樣,行人確實站上斑馬線了,那就是汽車要讓而不是無限上綱的變成只要看到行人在路邊就要貿然煞停,檢舉成立條件應該要再檢討像如果我是行人,我就會想等車過去,再悠哉的穿越,而不想看車在我面前煞停,感覺好像在催促我似的,壓力更大但如果我決定走上斑馬線了,再過來的車就要給我減速讓我安心穿越而不是要我跑過去,如果車沒減速就是車不對所以我覺得檢舉的成立條件應該是行人站上斑馬線才開罰,而非只要有人在旁邊等就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