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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內線現象

台灣速限是 110
以前在醫院工作的時候
內線我都開 130以上
還不是一堆人來閃我燈逼車道.
台灣就是一堆雞腿駕照的.

現在我都開 110.
隨便後車囉.
不爽就撞我啦
davis0725

這時候車就要換硬一點的,所以要換有跟砂石車實測驗證過的

2022-12-28 22:00
內線車道為超車用 不管開到多少 請不要在內線當路隊長!
r12199121

那你知道內線道只要前方沒車不影響交通是可以當一般高速道使用嗎?可以不要只知道得內線是超車道嗎

2022-12-29 8:15
akiyama 99

如果中線有車的情況後車要超車 在內線的車前面沒車就可以不讓嗎 ?會塞車不是沒原因的

2022-12-29 21:14
在高速公路上走跳那麼多年我知道一件事,就是在內線的右邊一直有人超車就該滾了,要是不滾要引經據典是你的權利,但問候你全家身體健康萬事如意也是我的權利,我想一路上超你車的都會問候,就這麼簡單.
甘蝦 wrote:
如題:近日在高速公路...(恕刪)



沒問題,通常我會超車到這種人面前開110,限速110嘛,避免你超速
davis0725

要擋可以,但要記得變換車道前要保持車距喔!

2022-12-28 22:01
會上來取暖,表示你很在乎。
不要這麼勉強自己,要讓就讓,不要就算了,何必那麼多心裡戲。
所以了嘛

台灣就是法規定在那裏

台灣人再選擇性遵守

就跟你說了內線道是超車道

你就要說讓你是情份,不讓你是本分

然後執法機關再想方設法搞科技執法來抓人

新聞傳到國外了再大家一起來嘲笑台灣交通亂象

這些亂象不就是你我製造出來的嗎
高雄苦瓜

r12199121 哪一隻內線烏龜前面有車的?前面有車怎麼當路隊長?

2022-12-29 9:09
janhan58

r12199121 搞錯了吧!是後方沒車時才可用最高速繼續行駛,只要後方有接近就要讓否則就違背不"堵塞"的前提!

2022-12-30 9:36
法規有規定後車超速就不算堵塞行車不需要讓嗎?再者有無超速不是路隊長說了算.

引用此舊文章裡的一段話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755143
第一、先就大家最存疑的最高限速問題:
法律上,只要求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同樣的,駕駛人也只要對自己的駕駛行為負責就好
我們不用管前後車的表速也不用管國道公路局警察的測速
我們開在內車道,看到後面有車子要超車,也不用管「自己」或「後車」的速度到底是多少,
不用管後方來車是否超速.只要記得遵守內側車道是超車道的精神,
看到後車靠近即應主動讓道就可以了.

後面的車是否超速不是你該關心.更不是你說了算的事.
看到後車速度比較快.就算你心胸狹隘利人不利己的事不願作.也該遵守不堵塞行車規定.
不管好自己是否已經違規.卻一心注意後車是否違規的.明顯路隊長惡臭外漏.
路隊長都能開到115絕對車況不差.無奈心態使然就算違規也要擋住路.
真想知道人生是受了多少欺負才會把心思用在這種損人不利己的事情上.
r12199121

你在後面開車,要前方讓車,你占用內線道多久了?這也不是你說了算

2022-12-29 8:17
janhan58

後方車有沒有占用內線不是你說了算,但前方車擋到後方車卻是沒瞎眼的人都看的到的事實

2022-12-29 13:09
甘蝦 wrote:
高速公路內線現象
如題:近日在高速公路開車(在內線車道)gps115公里行駛被後車逼車(大部分車上的行車紀錄器都有前後鏡頭),我找機會讓道,但我要告訴你:沒有法規規定後車比我快我就必須讓道(內線道是超車道不是超速道),只要我維持最高時速110公里以上時沒有義務一定要讓你(快樂錶已經證實很久了),讓你是情份,不讓你是本分


讓道一直都是本份 !
因為您所使用的是 "公眾"公家的道路! 是大家一起使用
所以每個人只被授權去使用"一小部份的道路" , 此被法律所授權,能使用的範圍←路權範圍

事實是,每台車各自走在經由法律授權,法律所分配的一小段車道 , 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

路權 不是天上掉下來的, 道路上沒有天賦"路權"這種事
因為道路空間有限 , 必須經由 法律 指定路權的範圍/分配 各自使用的範圍 / 排序 使用道路的前後次序

"路權/ 先行權/ Vorfahrt /Right of Way "是萬國公法 , 是早在50多年前, 1968 年,經全球交通專業人員開會(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 討論之後的決議 , 寫成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我國也是簽約國家 。
之後, 我國所制定的法律, 路權 規定 是依照公約 被寫進法條當中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擁有路權者 先行
大法官釋字第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法規白紙黑字將 "路權" 寫入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 : 以時間更迭方式, 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06 條 :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8 條
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路權" 就是 法律規定 ! 白紙黑字寫於法規當中

路權 優位 : 標誌 優於 交通規則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貳章 道路規則
第五條 標誌及號誌之法律地位
用路人應遵守道路標誌、 交通燈光號誌及道路標線之指示,即使上述指示似與其他交通規則牴觸亦不例外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 條第二項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法規白紙黑字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8-1-3 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

也就是 《二次變換車道+左側超越》,法規指定去內/中/外三個車道當中的 "這個車道"!
『超車道』這個車道 路權Vorfahrt (使用權利) 為超車 !

並非不依據法規? 反而改去看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者,才看的, 8-1-3但書的規定??←此非路權,而是遵守義務!
"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即本文規定, 並不是去看但書(無關"車道之使用")!
但書並非路權(權利), 是速限(義務) !
無關 車道之使用 !
怎麼會不依據本文(路權)? 卻跑去看一個無關車道之使用的但書(速限)?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明文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載重大貨車限行外側車道
超車者 擁有"路權" , 非超車 喪失路權(沒有使用權利)
路權 優位 : 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標線) < 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標誌) < 應遵守燈光號誌 < 交通指揮人員

交通法規處處都有規定"路權" ! 擁有路權就能使用 ! 喪失路權就不能使用,必須讓道離開
讓道當然是本份
當然也不是後車快前車就要讓! 而是要有沒有"路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因為後車依法要保持安全車距! 根本不可能迫近前車?
安全車距是法律明文規定之"路權(使用範圍)",用來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後車 的路權範圍(安全車距) 不應該 侵入到前車的路權範圍(安全車距)之內


不知為何?台灣居然將遵守速限的義務講成路權(使用權利)?
以為路權是拼快搶來的? 搶道佔位就能不離開?

這(車道使用的權利VS遵守速限之義務)明明是兩件事 , 毫無關係
超車道是VS中外車道 ! 超車道是對中外車道超車,車速高於中線車道! 根本就不是超車道對超車道超車 !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是違反法律的 ← 違反高管規則 6, 也違反高管規則 8 及11, 再違反"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10條, 並違反安全規則101條

『超車道』路權來自於高管規則8指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即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明文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此超車是對中線車道超車而擁有路權! 根本就不是 對同車道的車超車!←同車道是保持安全車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照法律的規定 , "位置" 不能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必須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同一車道 , 依法 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回到原車道 , 並不能侵入到 超越的車 前方之 "安全車距"內
"路權"是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 使用權利
"速限" 是 行車時速之限制 ! ←遵守義務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非權利),不得超速。


但是, 國道公路警察局的臉書 , 卻錯誤寫下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這樣 違反路權 , 『使用道路的權利』和 「遵守限制之義務」 不分的文字?
豈有拿"遵守速限"這項義務?去侵害超車道路權(權利)?
並沒有拿遵守義務 去侵害使用權利 這種事 ?
以為只要 遵守 速限這項 義務 就能為所欲為 ?無視 法律明訂的"路權"規定

沒辦法 , 台灣 毫無路權概念
分不清楚 , 何謂 "使用道路之權利分配"(路權) ? 何謂 遵守義務 (遵守速限) ?

唉 ! 我國明明就沒有 "爭先搶快"就佔用車道的叢林法則 ?
速限明明是車速的限制 ←怎麼會變成"佔用車道"的護身符 ?
以為是非洲大草原? 都是拼快搶位?獅王打贏了就佔地為王?後面來了個更兇狠的打敗獅王?就換人當路隊長?

依法『最高速限』是 車速最高的限制 ←那是主管機關指定"那面限5標誌" , 根本不是在說你的車速 !
法規在說 ,什麼時候適用那一面速限標誌
(○○狀況下,得以●●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當主管機關指定了"那面標誌", 排除了最低速限標誌
速度限制就只剩下一種 ,"最高速限"
當主管機關得以設定了"速限"為那一種?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
何來遵守了該車道的速限?就附帶贈送路權?那裏能把但書擴張解釋?把主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廢棄不看?

速限規定有二條
高管規則5: 依速限標誌指示
高管規則8-1-3但書: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

(○○狀況下,得以●●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就只是在設定速限! 該條文從頭到尾都沒有任何予許用路人佔用內側車道的描述
(a)
得以的是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得以"最高速限" , 不是原本的"最低 - 最高速限"區間 ,這個得以是得以改換"最高速限"那面標誌 , 不是駕駛人.

(b) 最高速限這面標誌 是限制 , 是主管機關"得以"設置, 不可能是用路人 "得以" 佔用
然而車道使用規定仍然是"超車道" , 超車後有安全車距就要離開, 根本就不存在於內側車道拼車速這種事!
"超車道"是一個繞道bypass, 車流量大時自然進入超越 ,有安全車距就要離開 ,車流量小的時候回到中外車道


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明明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路權),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但書 什麼 「『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走錯車道才成為塞住別人的龜車 , 無關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依法,超車後就離開回到中線車道, 符合高管規則5: 最低速限60-最高速限110 區間 , 不可能有速差,V2-V1這個相對值! 離開內車道當然不會是龜車
不意外又會有人說台灣限速太低不合理!
我以為禮讓是一種美德
就好像走在路上後面的人比你快你讓他先過一樣.
喔,不過這裡是台灣.
說個笑話,台灣最美麗的風景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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