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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自動讓道(討論

看海成花 wrote:
GPS誤差值3%,

限速110,
你開106?
自以為最高限速?
你倆只能扭曲、斷章取義別人的發言?
我寫得很清楚,可以把速度控制在警方取締的寬容值內!
chiashin wrote:
論文哥真是不死心
很久以前就建議過你,講重點就好
長篇大論,基本上沒人有興趣或耐心看

幾乎每次都看你一個人自彈自唱...
該改稱你孤獨論文哥嗎?

重點175樓早就說了
1. 毫無基本路權概念
2.未依法行政,公然違法
以上可以歸納為 全部都是 不遵守"路權" Vorfahrt / Right of way
沒有 "路權" (使用道路的權利區分) 概念 , 任意 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之內也 不在意
只管會不會罰 ? 卻不管是否侵害到鄰車 ?
每台車都走在 法律所 劃分的『路權』框框之內 , 井水不犯河水, 才不會 "擾動車流", 保持車距在自己的路權框框內行駛也不會造成"壅塞"

而且以為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違反高管規則6,8,11 及維也納道交公約第10及11條, 和安全規則101條等等諸多法條。
這個錯誤影響到 "公眾的法益" , 不單單是個人的問題

函䆁那一點錯誤, 那裏違反法規? 已經在上面 136樓 , 137樓 說明了
如果 您認同 錯誤的函釋 , 您應該提出自己的理由 ?
但是非常遺憾 , 完全沒有看到您"堅持不禮讓" 的理由在那裏? 只看到引用錯誤的函釋, 違反法規的說法?
拿下位階"錯誤函釋" ? 要去牴觸上位階的法律, 公約及法規命令 ?

最糟的是 罰則 和規則 不分 , 以為不罰就是對的 ? 不執法? 罰不到就可以為所欲為?
並不是! 對的行為 要看規則怎麼寫 ? 不是把罰則倒過來 !
負負不一定得正 !把罰則倒過來? 以為沒接到罰單就是對的? 卻不去看規則寫了些什麼 ?什麼是對的行為? 卻以閃躲罰單沾沾自喜??

交通法規 非如刑法 , 只有規定錯誤的行為
交通法規 有規則 也有罰則
交通規則是對的行為 ,要遵守的行為 , 交通罰則描述錯誤的行為 , 要處罰的行為
常理是沒有依照規則做 , 產生了錯誤的行為才會適用到罰則
一般國家也都是先有交通法規 , 違反規則之後 , 才以罰則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0 條
駕駛人駕駛汽車,除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外,並遵守下列規定

安全規則第91,93,97 ,99 .100,101,102.104,105,106,108,110, 111,112, 條 , 也全都是寫 應遵守下列規定, 應依下列規定, 依下列規定行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7 條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或其他使用道路之行為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處罰;

法規白紙黑字 , 次序是 先看規則 →違反規則→才引用罰則
但台灣是倒過來 ?
只看罰則不看規則 ? 以為罰則倒過來就叫做規則 ? 以為罰則罰不到就是對的行為 ?

糟糕的是 我國 立法 是先有罰則 , 中華民國57年1月24日制定 ,中華民國57年2月5日總統(57)台統(一)義字第 668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77 條;並自57年5月1日起施行
先說 那些○○※※ 行為要處罰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三讀通過, 總統公告了法律 ! 那麼? 規則是什麼?
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卻是 之後 , 中華民國57年4月5日交通部(57)交參字第 5704-0251 號令、 內政部(57)台內警字第 269528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
包括 安全規則, 高管規則 這些規則 ,反而是先以行政命令發佈 , 其 法律位階低於 罰則(處罰條例)
後來 , 再由罰則(處罰條例)再去授權產生規則 ?
安全規則第1條 :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高管規則第1條 :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這個" 罰則先規則後 " 的次序完全是反過來 ?
造成只重視罰不罰 ? 只看罰則? 不看規則 ?

中央警察大學交通管理研究所教授蔡中志《我國道路交通管理法令分析研究》一文提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名稱以「處罰」為名,與其他先進國家以「道路交通法」迴異。以處罰為主體,而將用路人通行方法及行止義務之規定事項置於其授權命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有所不妥。

當今我們的交通法律體系錯綜複雜,產生一些不合邏輯的地方,亦可見不當的授權命令逾越母法(例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逾越了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授權),或者應該以法律規定之事項卻暫時以行政命令充當的現象(例如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等部份內容)。


根據統計數字台灣駕駛罰單高世界第一,平均人年收1.5張、罰金1100元,其中又以台北罰金最高,每年收入16億; 財政局資料發現,近3年台北市府稅外超收收入達79.2億,其中以交裁所罰金超收最多,占稅外超收近3成

2002年警政署交通組組長刁建生在記者會上指出,交通罰單八十九年開了兩千一百多萬張,九十年開了一千九百多萬張,九十一年到九月開了一千三百多萬張,美國一年約開七百六十萬張,日本約九百多萬張。

罰單開得比外國多很多? 交通有比較好嗎 ?
chiashin wrote:
你倆的水準只能扭曲、(恕刪)

所以,請問低速是否有寬限值?
8924132 wrote:
所以,請問低速是否有寬限值?
不要當伸手族,自己去查!
herblee wrote:
重點175樓早就說了
1. 毫無基本路權概念
2. 未依法行政,公然違法
不用在這裡寫一堆,沒人看,至少我不看這些廢話
建議你趕快去申請釋憲吧!
chiashin wrote:
不要當伸手族,自己去(恕刪)

聽您說的像有一樣
小弟好奇嘛


您有沒有想過為什麼雪隧前面的開70
後面為什麼連40都沒有


本來就跟開多少沒關係
超車道就是用來避免雪隧悲劇的


腦袋清楚的都知道這有多悲劇


沒有109的罰單
您怎麼開110?

用幻想的?
真正開快,
沒時間浪費在前車讓不讓道,
沒有空間就跟前車車流,
有空間就外側車道。
沒有車流時就高速巡航。

這個議題沒有實際上路的可能。
8924132 wrote:
聽您說的像有一樣
指控別人要拿證據啊!
chiashin wrote:
你倆的水準只能扭曲、斷章取義別人的發言?
我寫得很清楚,可以把速度控制在警方取締的寬容值內!


限速100
取締寬容值 依然 110,
你依然會因為上坡、風阻、你的腳等外在因素110~100,
你100時 後車 106超車中,
不也堵塞超車道?

有辦法一直永遠110不會變?
不可能!

請問有差別嗎?
8924132 wrote:
您有沒有想過為什麼雪隧前面的開70
後面為什麼連40都沒有
你有何高見,麻煩去跟國道警察說!

我的言論都在,你對我哪句話有意見
麻煩明確指出來,不要僅憑自己的喜惡和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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