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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士國道上逼停機車強拔鑰匙


曉杯子 wrote:
賓士阿伯就是【搶】...(恕刪)

不要單從字面解釋,這根本不會構成搶奪罪,刑法很嚴謹,必須構成要件完全該當才能成立,很明顯賓士駕駛拔機車騎士鑰匙為了不讓機車騎士繼續行駛,因論強制罪才對,不要再秀下限啦
RX78NT12003 wrote:
法條不能代表什麼~~~...(恕刪)


法條不能代表什麼??
你們進擊的大重不是很喜歡拿大重早已合法上國道的法條說嘴
而交通部違法不開放嗎?
怎麼現在又說法條不能代表什麼??
說到底
合你意的法條就是好法條
不合你意的法條就是不能代表什麼
國家的法律給你來定好不好??

曉杯子 wrote:
逼車~~搶鑰匙這行...(恕刪)

真的.......這種有人還認為正義?..........

看到違規就去逼迫去拔人家鑰匙
現在是看誰拳頭大??






RX78NT12003 wrote:
你還沒回答我~~~~~
賓士車駕駛人
和警察執行公務
兩個能混為一談????


我已經回答了
沒回答的是你
以下為複製貼上
---------------------------
如果今天不是賓士男
而是巡邏的紅斑馬去攔那位女騎士
你覺得會不會有可能造成女騎士摔車?
警察執行公務就不會害騎士摔車?
---------------------------

Deoxyribose wrote:
法條不能代表什麼?...(恕刪)

怎不回答我了???
警方執行公務
和賓士車駕駛人能混為一談??
快告訴我吧~~~~~
Deoxyribose wrote:
我已經回答了沒回答...(恕刪)

你回答啥?
你只會講警方攔車是否會造成騎士傷害
但今天警察是執行公權力
出事警方也有責任啊
那賓士車駕駛呢?
他是執行公權力?
不然你怎放一起比較??

賓士車駕駛逼車也可能造成騎士傷害啊
既然不是警方執行公務
何必用私法正義刻意逼迫?
150條嗎?.............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
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
者為限。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法條內容再看清楚點~~~~~
再比對賓士車駕駛人作為
這律師拿這條出來嘴
也是刻意為這汽車駕駛人辯護才用這條

法條一開始就講了“避免自己及他人危險”
賓士車逼迫攔車..........
一開始就是造成他人危險了............
不就違規爛人遇上正義哥私刑而已?
我是不贊成私刑啦,
不過最近好像很流行私刑???(肉圓沒加辣)
但是違規上來討拍這種行為,
不可取就算了,
還不檢討自己??
交通工具沒問題,有問題的是使用者。
在這裡,只要反對二輪團體的道路政策,或是講二輪壞話,你就能得到"四輪嘴臉"的稱號
「刑法構成要件主觀犯意」,但其行為犯意若是為了騎士與其他車輛急迫性的安全,強制罪可能不容易構成。

所以看的是“有無急迫性”
今天騎士是違規
但有造成其他車輛急迫性的安全疑慮?
就這點來看..........
反而是賓士車駕駛人
其本身造成騎士安全的疑慮居多...........

所以新聞內容律師講不構成強制罪
不要就盡信.........
這律師引用法條
本身就是以自己角度解讀
其他律師看法條是否這樣解讀......不一定~~~~
RX78NT12003 wrote:
你回答啥?
你只會講警方攔車是否會造成騎士傷害
但今天警察是執行公權力
出事警方也有責任啊
那賓士車駕駛呢?
他是執行公權力?
不然你怎放一起比較??
賓士車駕駛逼車也可能造成騎士傷害啊
既然不是警方執行公務
何必用私法正義刻意逼迫?...(恕刪)


警察是執行公權力出事警方也有責任
賓士車的駕駛當然也有責任

有出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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