曉杯子 wrote:賓士阿伯就是【搶】...(恕刪) 不要單從字面解釋,這根本不會構成搶奪罪,刑法很嚴謹,必須構成要件完全該當才能成立,很明顯賓士駕駛拔機車騎士鑰匙為了不讓機車騎士繼續行駛,因論強制罪才對,不要再秀下限啦
RX78NT12003 wrote:法條不能代表什麼~~~...(恕刪) 法條不能代表什麼??你們進擊的大重不是很喜歡拿大重早已合法上國道的法條說嘴而交通部違法不開放嗎?怎麼現在又說法條不能代表什麼??說到底合你意的法條就是好法條不合你意的法條就是不能代表什麼國家的法律給你來定好不好??
RX78NT12003 wrote:你還沒回答我~~~~~賓士車駕駛人和警察執行公務兩個能混為一談???? 我已經回答了沒回答的是你以下為複製貼上---------------------------如果今天不是賓士男而是巡邏的紅斑馬去攔那位女騎士你覺得會不會有可能造成女騎士摔車?警察執行公務就不會害騎士摔車?---------------------------
Deoxyribose wrote:我已經回答了沒回答...(恕刪) 你回答啥?你只會講警方攔車是否會造成騎士傷害但今天警察是執行公權力出事警方也有責任啊那賓士車駕駛呢?他是執行公權力?不然你怎放一起比較??賓士車駕駛逼車也可能造成騎士傷害啊既然不是警方執行公務何必用私法正義刻意逼迫?
150條嗎?.............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法條內容再看清楚點~~~~~再比對賓士車駕駛人作為這律師拿這條出來嘴也是刻意為這汽車駕駛人辯護才用這條法條一開始就講了“避免自己及他人危險”賓士車逼迫攔車..........一開始就是造成他人危險了............
「刑法構成要件主觀犯意」,但其行為犯意若是為了騎士與其他車輛急迫性的安全,強制罪可能不容易構成。所以看的是“有無急迫性”今天騎士是違規但有造成其他車輛急迫性的安全疑慮?就這點來看..........反而是賓士車駕駛人其本身造成騎士安全的疑慮居多...........所以新聞內容律師講不構成強制罪不要就盡信.........這律師引用法條本身就是以自己角度解讀其他律師看法條是否這樣解讀......不一定~~~~
RX78NT12003 wrote:你回答啥?你只會講警方攔車是否會造成騎士傷害但今天警察是執行公權力出事警方也有責任啊那賓士車駕駛呢?他是執行公權力?不然你怎放一起比較??賓士車駕駛逼車也可能造成騎士傷害啊既然不是警方執行公務何必用私法正義刻意逼迫?...(恕刪) 警察是執行公權力出事警方也有責任賓士車的駕駛當然也有責任但有出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