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很多人引這條
103條第2項: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
遇有行人穿越時
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
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法條寫得很清楚,1.不管有沒有人指揮,要讓行人。2.不管有沒有號誌告訴你要停,都要禮讓行人。
所以沒人沒號誌時,務必禮讓行人,有人指揮、有號誌時,當然要遵守指揮和號誌禮讓行人,號誌和指揮作用在告訴駕駛什麼時候要停,
但,裡面有明定不管號誌為何都要禮讓行人嗎?????
另,如果看到行人闖紅燈不減速撞上,那有「蓄意」之嫌,可是樓主說的似乎是閃避不及,意思就是突發狀況,該討論的是「應注意而未注意」吧?
這棟樓仇恨值好高,討論焦點好容易被扭曲,該討論的是行人闖紅燈以致被撞,與駕駛應注意而未注意間責任比例吧?
我先說我法盲,我對條文理解錯誤的話,還望有人能請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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