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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警方的回覆, 只能通知疑犯到案說明.
這麼明顯的事證 , 難道法律只能做到這樣 ?
那以後滿街亮槍的機會多了 !
這很好抓
就算不認識人
把車主找來就知道誰開車誰開槍
這種車不會隨便就給不認識的開
除非是偷的
警方偵查到的內容
樓主不能公開
自己的行車影片應該沒這個問題
這種8+9笑死人
搞的好像很屌一樣
發現事情大條就縮到不知道哪裡去了

My Peggy wrote:
根據警方的回覆, 只能通知疑犯到案說明.
這麼明顯的事證 , 難道法律只能做到這樣 ?
那以後滿街亮槍的機會多了 ! ...(恕刪)


疑似擁有槍砲
警方不是應該衝鋒槍.M16整隊帶過去抄才對吧..
請願取消林鄭家族的英國護照.https://reurl.cc/VaWZqQ

如果是當朝的大官,剛好開車遇上

不知道警察還會不會以真槍假槍這論點來說明....

不長眼 wrote:
疑似擁有槍砲
警方不是應該衝鋒槍.M16整隊帶過去抄才對吧..


+1......

拿槍恐嚇原來只能等人到案說明.....

一定要剛好這段時間同一批人真的傷到人才會積極處理??

如果是大官的家人我看2小時內就抓回來了吧
過失致死(過失致重傷害),行情價關半年,緩刑三~五年,民賠500萬~1000萬。

沒死可能會賠得比死了更多,但你倒車再重新壓就變謀殺了。



Nokia3 wrote:
我想請教大家
三不五時有「爆衝」新聞
如果因為聽到槍聲嚇到爆衝
把前車下車的人輾殘輾斃
法院會怎麼判?
這種應該查到人就開搜索票去找了
就算假槍也要找出來看才知道
通知到案說明太慢了
槍早就藏起來了
也許是認識的?給緩衝時間處理證物和供詞。



dohan8850 wrote:
這種應該查到人就開搜索票去找了
就算假槍也要找出來看才知道
通知到案說明太慢了
槍早就藏起來了

KRyuu wrote:
2018/1/1 23...(恕刪)


鬧上網路才會積極辦案
台灣真的太多這種爛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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