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Revenant wrote:前後仔細再看過資料一次,發現當初筆者不小心將國道3號寫成國道1號,因影片中有距離大溪交流道4公里之指示牌。故該路段為第六公路警察大隊之管轄範圍,並由其回覆。造成些許困擾,深感抱歉… 原來是不小心寫錯了呀,哈哈沒關係,有訂正澄清說明就好了要不然讓搞不清楚狀況的人,還以為第6大隊去承辦國道1號案件很正常,那就不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