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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交流道路肩開放卻被迫違規--4/3 Update and Ending


redoct wrote:
不是要來洗臉的啦!...(恕刪)


我違規的里程不是開放路肩的路段
是越過路肩終點後的路段
93.1K~91.4K 路肩開放路段
91.3K 未開放路段
因為匯不出去主線,只能沿著路肩下右側出口
被開單二次耶,時間相隔七天,這表示這路段你幾乎天天開咩,就算個把月前的行車紀錄影像被覆蓋洗掉了,最近的總有吧?這路段你不是天天開嗎?PO最近的也可以看出來到底是車子多到不能切回減速車道還是不願切回去,不過用膝蓋想也知道你還是會鬼打牆說沒有影像。
c.c.0110 wrote:
被開單二次耶,時間...(恕刪)

抱歉
因為公司在交流道附近,所以是每天上班必經之路

因為竹北每天都塞的很誇張,總會塞超過半小時害我上班遲到,所以大約4月初開始就直接公道五下轉自強北路,只要15分鐘就到公司,比在竹北乖乖排隊快多了!
且自我開始申訴的這兩週,竹北都沒開放路肩,
大概被幹爆了不敢開放
所以現在竹北排隊下交流道也錄不到塞路肩的狀況
前一陣子北上新竹到竹北路段做了隔音牆, 其實也有一段時間了
結果下竹北芎林出口的指示牌整個被蓋住, 哈..
有經過的可以注意一下....

這高公局做事只做半套 又馬虎,
我看這出口路肩要改善...難啊


另外我最近也發現...樓主被取締的位子.
架設了一個" 禁行路肩"的牌子....
幾乎沒有在接近平面道路的匝道看過架設"禁行路肩"的指示牌..
下班時間往右邊走的車, 99%都會壓到路肩的標線(剩下1% 我看只有骨董mini不會壓到吧 )
在平面道路壓到雙黃線或雙白線 算是違規, 會被檢舉...
壓到路肩白線, 應該也算違規了..台灣開車好辛苦, 路小、車多、魔人多...
這也算是高公局對於竹北市民的考驗...

vincentmama wrote:
前一陣子北上新竹到...(恕刪)


很不幸
我同事去年下閘道時就因為右輪去壓到路肩的線就被檢舉,開罰4000
當時沒開放路肩,他也是要下右側出口,匯出去右側過早去壓到線..
去申訴高警局只冷冷地問他 "你是不是壓了線"? 是 就該罰!
還是乖乖繳了罰單

筷子少一支 wrote:
實際案例
http://a.udn.com/focus/2016/05/30/21770/index.html


法官錢建榮說:
時下行車記錄器盛行,「正義魔人到處都是」,其間可能有惡人先告狀或挾怨報復,
警察不能照單全收,應該善用裁量權,否則有如「讓民眾利用行車記錄器自我相殘」,
變成私人利用的工具,掌有處罰公權力的行政機關不可不慎。

這段說的真好
一串討論看下來
就好幾個的發言如同這位法官說的

還好後面討論越來越正向了
正義魔人才不管規劃的合不合理
能不能讓社會變得更好
他們只想看到交出去的檢舉函可以被成功接受
然後心裡就會平衡些

該檢討的是合不合理而不是合不合法
法是死的無法適用所有的狀況
不然還讓你有機會行政訴訟幹嘛
說你違規就違規 簡易庭收攤算了
希望原po可以好好走一次程序
並且找到類似的網友案例一起打一次行政訴訟

至少你現在有民意支持

walkman72 wrote:
這個案例已經找出判...(恕刪)


判決書都看完了
雖然高院駁回
但是他第三個是上錯法院喔
最後怎樣並沒有結論

三、參照首開說明,本件聲請人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
3 條第1 項第12款及第13款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應
專屬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但是估計如果沒有後面動作就是累了
這也是法院厲害的地方 讓你精疲力盡
然後問題還是永遠在那
筷子少一支 wrote:
堵在車陣裡匯不出去 才被檢舉
跟因主線堵車匯不出去而停在路肩 被檢舉
不是越過路肩終點,也不是因路肩超車/插隊 被檢舉
有什不同?


高院駁回的理由有兩個
其中一個是這個 另外一個在下面

是時被上訴人所駕車輛前方另有一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且該車後方有足夠空間供被上訴人依規定使
用方向燈駛入減速車道,續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於2015/0
1/21 08:34:53-08:34:54間已依規定駛入減速車道(是時已
過路肩通行終點標誌),惟被上訴人所駕之自用小客車是時
仍行駛路肩,並閃爍右側方向燈自右側超越00-0000 號自用
小客車並持續行駛路肩,實難認定「已竭盡其努力切回主線
道而不可得」。



簡單說就是有人都可以切回去了
為什麼你不行
(但是實際開車就知道 前面切得進去不代表自己切得進去啊 要看剩餘空間)


然後原始的桃園地方法院有提到緊急避難

。此自該時段不致有警察於該處強行舉發違規,可見一斑
。按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
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
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行政罰法第十三條定有明文
。在如此嚴重回堵塞車的路段,要求用路人仍應強行自路
肩切入主線車道,不僅導致塞車情狀更為嚴重,且極易發
生難以想像,如連環追撞等嚴重交通事故,而危及其他用
路人生命、身體安全,是原告不僅難有期待可能性,更可
謂係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潛在緊急危難而
出於不得已繼續於路肩緩行,找尋合適的切入主線道時機
及空間,既符緊急避難行為,亦難期立即切入主線道,自
不應予以處罰。



這個也被高院駁回

,因該路段車流有嚴重回堵情形,從檢舉光碟畫面顯示,被
上訴人已竭盡其努力切回主線道之努力而不可得。而該「路
肩通行終點」預告標誌牌之設置距離又過於短近,被上訴人
行為既無期待可能性,亦難謂無緊急避難事由,自無可歸責
,應予免罰等語,固非無見。惟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路肩
之使用,除供緊急事故之救援使用,或為暫時疏解特定期間
交通壅塞現象等公益目的,於指定時段開放特定路段之路肩
使用外,以禁止使用為原則,已如前述,查被上訴人在已見
前方豎立有「開放路肩通行終點」標誌,遇減速車道壅塞,
致無安全間隔距離得進入減速車道之時,尚非不能暫停於許
可開放行駛路肩,俟至有足夠安全距離及間隔始變換車道至
減速車道,並無欠缺期待可能性可言。又按因避免自己或他
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
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
罰,行政罰法第13條定有明文。該緊急避難之要件,須客觀
上有緊急危難狀態之存在、行為人主觀須出於救助之意思、
客觀上所為之避難行為,須與目的相當且採取損害最小之方
式為之、且因避難行為所保全之利益顯然優越於所犧牲之利
益。查被上訴人因前方塞車回堵,已竭盡其努力切回主線道
之努力而不可得,尚難認有何緊急危難狀態存在,原審亦未
敘明本件有何緊急危難狀態存在、被上訴人主觀有出於救助
之意思,則原審因認被上訴人難謂無緊急避難事由,應予免
罰,即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上訴人執此指摘原判決違背
法令,即屬有據。





所以給原po建議 不要從緊急避難走
看一下原始被告的光碟影像
前方有無車輛有成功的切入


reynard wrote:
所以我才強調,這是台灣人的觀念錯誤,法規已經規定了,壅塞情況下的路權規定: 輪流前進

插隊的是不讓的,而不是想變換車道的

不讓路肩進來,是直行的插隊,而不是路肩的插隊。直行車接連行駛這行為,本身就沒有路權。


頗同意
匯入車道本來就該一左一右匯入
今天我如果在主幹道
有人要匯入並且有打方向燈
我一定會讓一台進來

但是有些人的心態是
自己不敢走也不要讓別人插

台灣交通就是少了個禮字
他又不是違法走路肩為什麼不讓
你不走是因為你不敢而不是你守規矩

筷子少一支 wrote:
大概被幹爆了不敢開放
所以現在竹北排隊下交流道也錄不到塞路肩的狀況


如果可以查的到多久沒有開放路肩也可以在法庭上提看看
因為表示他們自認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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