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a1685 wrote:
一堆搞不清楚狀況的人在亂回覆....
政府本來就有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住址資料申請書"供事故雙方申請,
作為當事人進行後續損害賠償、和解、調解、鑑定及訴訟用.
這篇有申請的範例: 範例1 範例2
所以我才說,台灣人「最講究」個資法,但是真的被侵犯了,卻渾然不覺。
車禍的狀況,本來就是兩方保險公司與車禍兩方的事情,沒有第三者應當介入,甚至因為第三者的介入而直接/間接影響到後續賠償金額與責任。 所謂的「協調會」根本沒有必要存在,也沒有權力得到車禍對方的資訊。 如果對方不願意接電話,或是不願意回覆,那必須由法院裁決,由法院執行,而不是由「車禍甲方」委託「第三者」去得到「車禍乙方」的資訊。
第三者,也就是協調會,是沒有權力可以得到對方資訊的,就算是己方委託也是一樣。
這是一個侵犯個資法的漏洞,但是看來大家都很習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