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市場營運總監吳罡上場發言;其內容仍和過去Uber的說法完全相同:共享經濟是新科技,能夠善用閒置資源、Uber是媒合平台、不應視為傳統運輸業者管理;Uber的技術對消費者有更好的保護,也有繳稅、希望政府儘快推出針對共享經濟平台的管理規範。
被問到Uber到底願不願意遵守台灣法律時,Uber僅說下周將有總部專員來台溝通,現場未做任何承諾。
政府應該要儘快針對共享經濟平台的管理規範。畢竟共享經濟是趨勢,但是Uber如果真是平台,應該開放由駕駛人自行訂價,乘客也應該被評比。
這才跟露天拍賣這種資訊平台一樣,你可以不要搭奧司機,我可以不要接奧客。
但是如果各種共享經濟資訊平台在還沒有修法完成前,都打著我是資訊平台不收所經營的行業別規範
那Uber公司另闢一個Fuckber 性交易資訊平台,可不可以
反正就像現在Uber一樣,違法的都是司機。
Fuckber違法的都是嫖客。
這樣對嗎